男女恋爱未婚同居,
后因感情不合分手,
同居期间女方怀孕,
分手后孩子出生,
那么非婚生子女该怎么抚养呢?
看老河口法院以“典”之名化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杨某与韩某通过网上通讯工具相识相恋,后线下见面,确认恋人关系,开始同居生活。仅仅同居一个月,二人便因感情不合分手。二人分开生活不久后的一天,韩某突然接到杨某电话,杨某告知自己怀孕了,韩某当即表示“养不起”并挂断电话。后杨某与他人结婚并瞒着韩某生下小孩聪聪(化名)。五年后,聪聪在母亲杨某的代理下,将毫不知情的韩某诉至老河口法院,认为自己从出生之日起,父亲并未尽到抚养义务,请求判令韩某向其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其年满18周岁。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一直否认其与聪聪存在亲子关系,后经双方申请、法院委托,襄阳某司法鉴定中心就聪聪与韩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表明:韩某为聪聪的生物学父亲,由此确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真相大白后,办案法官趁热打铁,立即主持双方开展“家事”调解,经过一番情与法的交融,尽管韩某对杨某仍然心存气愤,但他对孩子冰冷的心终于融化了,愿意与聪聪达成调解协议。为了不影响聪聪与母亲一方的家庭稳固,韩某并不希望聪聪跟随自己生活,但自愿向聪聪支付抚养费用,直至其年满18周岁,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法官说理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也可以和婚生子女一样上户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对于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要不要出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1条同时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论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父母都应履行相应的义务。
男女双方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仅依据二人的声明就能认定孩子的父亲吗?
答案是不能,自然血亲的成立与否主要依赖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通常情况下,婚内生育的子女,推定具有亲子关系。婚外生育的,在正常的孕育过程中,生母可以通过子女出生的事实加以确认,生父则需要通过血缘关系来确定,一般需要通过亲子关系鉴定来证明。
必须通过亲子鉴定来确定吗?
也不是100%。假设男方认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想抚养孩子,女方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尽到抚养义务。该案庭审中,女方向法院提交了其与男方同居的相关证据,并申请亲子鉴定,在法院委托鉴定后,若男方拒不配合,此时,法院可以推定男方是孩子的父亲。推定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法官提醒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因此,除非做好万全的准备或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要选择未婚生育。
来源:老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