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父亲怀疑女儿不是亲生,于是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谁知这家司法鉴定所根本不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对此,省司法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司法鉴定所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该司法鉴定所不服,向兰州中院提出行政诉讼。昨日,案件一审判决书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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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女儿非亲生找司法机构做亲子鉴定
2014年7月15日,酒泉市肃州区法院在开庭审理原告秦某某(女儿)诉被告秦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秦某某提出女儿不是自己的亲生孩子,要求做亲子鉴定。经女儿的法定合理人朱某某(秦某某前妻)提议,双方选择了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2015年1月8日,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秦某某、朱某某与女儿的基因型符合生物学父、母、子遗传关系。
肃州区法院认定朱某某与秦某某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秦某某作为父亲,在女儿尚未成年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据此,2015年1月21日,法院作出判决:一、被告秦某某在限期内支付女儿2010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0200元;二、被告秦某某自2015年2月起,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35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未将甘肃科证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为处理案件的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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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所不服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告一段落,但对于那份亲子鉴定却有人提出疑议——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根本不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在有人投诉后,2015年5月4日,省司法厅对此予以立案。鉴于该所在不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开展亲子鉴定业务,违规出具亲子鉴定意见书,且造成严重后果,违反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6月2日,省司法厅向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9个月的行政处罚。
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方为省司法厅。鉴定所提出,2014年12月,鉴定所已经向酒泉市司法局申报了增加“法医物证”鉴定项目,正在审批过程中。鉴定所承认在没有经过核准的情况下,向委托人出具了鉴定文书,属于违规行为,但是处罚鉴定所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9个月,未免过于严重,毕竟这份亲子鉴定并未对民事案件本身造成重大影响。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肃州区法院并没有将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作为处理案件的事实依据。同时,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违规出具亲子鉴定,严重影响了鉴定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严重干扰了法院审判工作”,但未能提交证据,故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之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属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兰州中院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甘肃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被告甘肃省司法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