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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露人性真实案例:好人“免费”送养婴儿给有爱之家被判刑(赤峰哪里可以做基因检测)赤峰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3-08-26 10:11:56    作者:147小编

这是一个引起颇多争议的、多少显得沉重的、揭露人性的真实案例!

徐州丰县“拐卖妇女生育八个子女”一案的曝光,使拐卖妇女儿童罪再一次在全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对于以赚钱为目的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科处严刑为人们所赞成;那么,如果一个“好人”“免费”将一个本该没命的婴儿抢救过来并送给有爱的家庭收养,他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被判刑呢?

今天我们就根据一个发生在内蒙古赤峰市的真实案例来分析一下。

一、突发:惊喜VS惊吓

未婚年轻女子张某家住内蒙古赤峰市某地。

2013年端午节前后,在外工作的张某回家探望父母。张某的母亲看着张某的肚子大得有点不对,在反复追没有获得确定答案的情况下,张某被其母亲“强制就医”!检查结果显示,张某怀有一男胎,且已怀孕八个多月!

(网络配图,与文章内容无关)

虽然自古以来女人怀孕都雅称“有喜”,然而,因为孩子来路不明,这个消息给张某及其母亲带来的只有惊吓!反复考虑后,张某决定冒着生命危险去把这个孩子“做掉”。

二、缘份:偶然VS必然

下定决心之后,张某于2013年10月31日上午至赤峰市某医院就医准备手术。

2013年11月5日,本案的主角女1号——护士梁某被指派为张某进行手术前的内诊。当在病历上看到张某已怀孕八个多月,她顿时眼前一亮!首先他回忆起实习期间的离奇经历,那次,一个大月份产妇引产后,婴儿竟然奇迹般存活!梁某寻思,张某引产下来的婴儿有有没有存活的可能呢?而梁某之所以会注意这一点,还有一个原因竟然是……

(网络配图,与文章内容无关)

护士梁某的表哥温某,与妻子结婚多年一直未能生育,虽遍寻名医,然天不遂人愿。眼看青丝变白发、小伙变大叔、靓女变老妪,夫妻二人顿感“有后”或成奢望。然而,古人有云:“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倍感膝下凄凉的温某夫妻整天愁眉不展,真是望“后”欲穿!温某夫妻曾多次跟梁某说想收养一个孩子,让她帮忙多留意。

这次,梁某认为机会难得!她紧急联系温某夫妻告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并询问他们是否愿意收养。在确定其收养愿意后,梁某嘱咐温某夫妻做好来赤峰收养孩子的准备。

三、命大:灾难VS幸运

2013年11月5日12时许,医院为张某成功进行引产手术。

作为护士的梁某,在张某手术之后立即将装有张某产下的“死婴”的塑料袋取走,放置在产房储藏间。经观察,梁某发现该“死婴”尚有生命体征,并想尽办法对其实施抢救,并将抢救成功的男婴“免费”(未要求、也未获得任何金钱或金钱利益)交与温某夫妇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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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着如此命大的熟睡中的婴儿,温某老夫妻真是爱不释手、喜不自胜,感叹“这真是天大的缘份”!而作为孩子亲生母亲的张某,对于梁某将婴儿交与温某夫妇收养的事实一无所知,手术成功后的她如释重荷,顿感去了一块心病,在医院护理观察三天后自行出院回家。

我们无法知道,在以后的漫漫人生中,张某是否会夜半从恶梦中惊醒,并为她亲手杀死自己的孩子而忏悔……

四、结局:感性VS法律

温某夫妻将孩子带回家中后,孩子的哭声很快引起了邻居孙某等人的怀疑,关于温某夫妻拐卖儿童的消息不胫而走,并很快被人举报!公安机关根据询问温某夫妻获得的线索,很快将梁某抓获,梁某对相关事实供认不讳。

2014年1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拐骗的男婴暂交赤峰市妇幼保健院监护。

(网络配图,与文章内容无关)

经2013年11月7日、2014年1月8日两次采集温某家男婴及张某的血液样本进行比对,法医出具鉴定意见:“所检温某家男婴与张某符合生物学单亲遗传关系”,即:张某与该名男婴存在亲子关系。

在掌握基本犯罪事实之后,赤峰市红山区公安分局以梁某涉嫌“拐骗儿童罪”,依法将其刑事拘留。后经赤峰市红山区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梁某身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引产存活的婴儿送与温某抚养,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其行为侵犯了张某与引产婴儿的亲子关系及引产婴儿的合法权益,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以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二年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宣判后,曾拼命要置孩子于死地的张某,她竟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以自己的赔偿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提出上诉!走笔至此,不禁唏嘘!

作者谈:本无争议的争议性结局!

对于故事的结局,有很多看官老爷不服!

梁某救人反被判刑!

温某夫妻善良收养却最终空欢喜一场!

作孽如张某者,不仅逍遥法外,竟然还想着索要赔偿!

按照人们朴素的道德观,梁某实在是“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怎么就给判了刑、还一家伙判了两年呢?!她实在是“冤沉海底”!

那么,从法律上来讲,我们应该如何评价梁某的行为呢?

(网络配图,重要的事情大声说)

从刑法理论分析,拐“骗”儿童罪区别于拐“卖”儿童罪的一大特点,就是拐“骗”儿童罪不以赚钱为目的,使用各种手段达到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从司法实践来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已的子女。对于刑期,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62条,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从依法判决的角度来看,法院对梁某的审判没有问题。

其实,我认为这本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作为孩子的生母,张某完全可以在孩子正常出生后,依法将孩子送交温某夫妇收养,梁某也可以依法推荐双方认识,并督促收养法律关系双方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说到底,法盲太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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