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近期,王尹法庭受理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后于2022年10月1日生有一子,现随原告生活。双方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孩子由自己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对亲子关系表示怀疑,要求做亲子鉴定,但未提交任何必要的证据支持其请求,且原告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提交了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面记载的生父为被告)和户口本复印件,法院该如何处理?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任何必要的证据的情况下请求做亲子鉴定,原告提供了孩子的出生证明等证据初步证明孩子与被告的身份关系,被告在无法提供必要证据支持其请求并可以推翻原告举证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其主张应不予支持,根据证据规则,能够认定被告与孩子的亲子关系成立。
经法庭向被告释明,被告当庭表示自己愿意承担抚养费,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原标题:《以案释法 | 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请求亲子鉴定,是否予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