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时浓情蜜意
不久潦草分手
时隔数年后
女方带着一个孩子出现了······
戏剧性的情节好像在拍电视剧
但现实往往令人唏嘘
因为男方并不想认“账”
更是一分抚养费都不愿给
案件详情
2011年正月,女子彭某与男子郭某通过相亲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订婚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同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随后感情破裂,结束了恋爱关系,在此期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彭某在与郭某同居时就已怀有身孕,2012年2月生下一男孩小彭。孩子出生后彭某曾抱着孩子去找过郭某,但郭某避而不见,彭某遂独自一人抚养小彭。
2020年8月,随着小彭教育医疗等各项费用开支的逐渐增多,彭某感到压力日渐沉重,再次找到郭某,提出分担小彭的抚养费等事宜。
郭某否认自己与小彭存在血缘关系,并以小彭出生证明上,父亲姓名一栏与自己的名字有一字之差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彭某于2021年3月向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亲子鉴定的结果
郭某是孩子生物学父亲
关于出生证明上的问题,彭某在审理过程中解释:
当时一个人在医院生孩子,医生询问时,我的身体比较虚弱,声音就小,医生将名字听错了。后来我去找医生修改时已入档,没办法修改了。
此外,彭某还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经初步审查,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小彭与郭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而郭某没有提交相反证据,仍坚持否认态度。
彭某向湖法院提出申请亲子鉴定,起初郭某态度坚决、拒不配合,经法官多次沟通,并告知郭某如不配合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郭某终于同意进行亲子鉴定。经DNA鉴定,确定郭某为小彭生物学父亲。
法院判决
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守护孩子健康成长,法官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支出情况,作出下述判决:
➤被告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某自2012年2月21日起至2021年2月20日的小孩抚养费64800元;
➤自2021年2月21日起,被告郭某于每年的2月21日支付原告彭某下年度的小孩抚养费7200元,直到小孩小彭成年。
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判决,主张只承担起诉后小彭的抚养费,遂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法课堂
Q:感情破裂独自生下孩子,生父该支付抚养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也就是说,感情破裂后,即使女方未告知男方,独自生下孩子,非婚生子女也享有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只要孩子生下来,女方有权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
Q:女方能否单方面生下孩子?是否侵犯生育自由?
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双方都享有生育的权利,但考虑到怀胎十月的是女方,怀孕、终止妊娠、生产以及后续的抚养教育,女方原则上都承受更多的生理风险以及心理压力,所以法律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
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就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生育的最终决定权在女方,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
至于这样的做法是否会侵犯男方生育知情权,目前可能还存在争议。在全国首例男方废弃冷冻胚胎侵权赔偿案中,因男方单方废弃冷冻胚胎,最终法院认为男方侵犯了女方的生育知情权。但是,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年曾判决的一起案例认为,男性的生育知情权处于下位阶,相对女方生育权而言,男方的生育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
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孩子
都应该被用心呵护,用心陪伴
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