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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法院公布扫码点餐、“带孙费”等4起案例值得关注(德阳亲子鉴定中心在哪里)德阳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3-11-26 13:56:20    作者:147小编

日前,四川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向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公布其审理的4起充分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这4起案例分别从公序良俗、家庭美德、友善互助、诚信守法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

案例一:罗某诉某火锅店个人信息保护案

【基本案情】

罗某到德阳某火锅店就餐,火锅店服务员告知:必须关注火锅店的微信公众号才能点餐,否则无法提供服务。罗某提出用纸质菜单点餐,被服务员拒绝。

为使服务继续,服务员未经罗某同意,使用罗某手机关注了该餐厅的微信公众号操作点餐。扫码点餐的流程为:打开微信,进入“德阳×××火锅”→点“关注”→进入的页面显示“德阳×××火锅申请获得:你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页面显示“拒绝”“允许”选项→点“允许”后才能点餐。

罗某认为该火锅店不当收集个人信息,侵犯了个人信息,故诉至法院,要求火锅店删除个人信息,赔礼道歉。而该火锅店认为,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网络化名,没有侵害个人信息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到火锅店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火锅店强制授权收集罗某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违反了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合法、正当、必要的法律规定,故判决火锅店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删除罗某的个人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弘扬价值】 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规定指出:个人信息的界定有两条路径,一为“识别”,二为“关联”。

识别路径是从信息到个人,即通过相关信息能够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本案中被告餐厅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信息,即使将几种信息结合在一起,除与原告有特定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无法识别出特定自然人。此时,该信息并非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关联路径是从个人到信息,即已知既定个人,知晓该个人的进一步信息;能够关联到特定个人的信息不以特殊性为前提,其作用是丰富既定个人既有的人格图像,使他人知晓更多关于该个人的情况。原告在被告处用餐,用微信扫码,原告为已知既定个人,餐厅通过提取信息,知晓了原告的微信号、昵称、地区等信息,该信息为原告个人信息,依法应予保护。

本案中,消费者本人在现场,扫码点餐提取的微信头像、昵称、地区和性别,属于关联路径识别了个人信息,是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应予保护。

在生活的各个领域,餐饮消费、银行取款、刷脸进出小区等,均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经营者、消费者、监管部门等应注意保护个人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姓名等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新技术应用不应成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工具,不应成为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借口,更不应成为阻碍大众消费的壁垒。

案例二:李某某诉李某、刘某无因管理案

【基本案情】

李某的女儿出生后,丈夫刘某长期在外地工作,李某父亲李某某和老伴遂放弃退休生活,肩负起照顾外孙女的重担。同时,外孙女的生活费、医疗费等日常开支费用,李某某也一并支付。李某与刘某离婚后,外孙女判给李某抚养。刘某认为李某某家庭经济条件优越,带外孙女是应尽的责任。李某某遂将女儿李某和前女婿刘某同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外孙女的医疗费、生活费等8万余元以及李某某照顾外孙女产生的“带孙费”4万元。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旌阳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的首起“带孙费”案件。

旌阳区法院主审法官先解“法结”,再解“心结”,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详细的释法工作和耐心细致的沟通工作,唤醒当事人对家人付出的感恩。案件最终达成调解:二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1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弘扬价值】 家庭美德

“家庭”“亲情”与“奉献”“付出”紧密相关,金钱无法衡量。“带孙费”更多地折射出子女们“理所应当”的啃老,忽视长辈的付出。祖带孙属于道德范畴的“情分”,不属于法律范畴的“本分”。带与不带是长辈自我选择的权利,作为子女无权强求。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需要父母传承感恩、善良的传统美德。为人父母,要感谢长辈的辛苦付出。家庭和谐,生活才会美好,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髓之所在。

案例三:胡某、许某社会认领案

【基本案情】

胡某与许某夫妇在人行道上正常行走,被谢某驾驶的小汽车撞成重伤,导致全身多处伤残。胡某长期卧病在床,许某左脚踝以下截肢。夫妻二人无力支付医疗费,也无人护理,遂申请强制执行谢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查证,被执行人谢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其无固定职业,车辆亦未购买保险。经查控,谢某名下也未发现任何财产。被执行人欠缺履行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体状况,救助刻不容缓。经研究,旌阳区法院立即启动执行案件社会认领机制。胡某与许某获得救助金15000元。

【法律依据】

旌阳区法院在全国法院首创“执行案件社会认领机制”。执行案件社会认领,是指经过强制执行未能执行到位的涉民生类案件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自愿认领,认领人在法院见证下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行为。

【弘扬价值】 友善互助

互帮互助,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通过执行案件社会认领,将社会力量与司法力量相结合,形成破解“执行不能”的合力,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弘扬善举,传递爱心。

案例四:刘某诉卢某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2015年,刘某与卢某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刘某生育刘某某。后二人分手,刘某要求卢某承担非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费,卢某认为刘某某并非其亲生女儿,拒绝支付抚养费。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卢某系刘某某生物学父亲。法院判决卢某每月向刘某某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独立生活时止,刘某某的普通基础教育费和住院医疗费凭正式发票由卢某负担50%。

2021年,因卢某未足额支付抚养费,且物价上涨,刘某起诉要求提高生活费标准。卢某称刘某主张的教育费、保险费等均为非必要费用,且自己再婚后又生育一子,要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考虑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卢某又再婚生子,为平衡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权益,适当提高刘某某每月生活费至8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卢某承担50%;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某某付清生活费及必要的教育费、医疗费。

后因卢某不肯接纳刘某某是其亲生子女的事实,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经刘某申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多次对卢某做思想工作,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希望其正确对待亲子关系,切实履行抚养责任,呵护子女健康成长。最终卢某服判息诉,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弘扬价值】诚信守法

对于非婚生子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本案中,原告虽系非婚生子女,但是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或生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自原告出生后,其一直跟随生母生活,生父未陪伴成长。作为生父的被告没有尽到关心爱护子女的基本义务,也没有按时支付抚养费,损害了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现被告已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为兼顾两个孩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法院酌情对抚养费进行认定,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审判和执行阶段,法官多次向被告进行释法明理,最终促使被告主动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承担父亲应尽的责任。

作为父母,应当坚持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主动承担抚养义务,维护非婚生女子的合法权益,尽到父母的法定职责。同时,男女双方要正确对待婚姻家庭问题,妥善处理家庭矛盾,提高法律意识,以更好地促进子女的教育成长和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近年来,旌阳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教育评价和指引功能,通过案件审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法安天下、德润人心,认真审理涉及好意同乘、文明出行等案件;着眼兴家风、淳民风、正社风,针对涉及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各类案件,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弘扬真善美。与此同时,打造精品案件,强化法治引领效应,通过一件件看似平凡的小案例,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旌阳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旌阳区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把优秀司法成果转化为创新发展的效能和动力,向全社会宣扬公平正义典范,推动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西南商报源点新闻记者 李鹏飞 通讯员 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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