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推定问题之四:拒绝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推定的前提条件
亲子鉴定是指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血缘关系的鉴定【注:司法部《亲子鉴定文书规范》】。无论是确认亲子关系,还是否认亲子关系,亲子鉴定都是最直接、最有效、最优先的方式。只有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时,法院才能进行亲子关系推定。我国不允许直接进行推定【注:《民法典》第1073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39条】。
在现代社会,亲子鉴定很容易,也很简单。很多医疗机构都能做。两个被鉴定人可以一起去医院,通过口腔拭子进行鉴定。甚至一个被鉴定人带着另一个人的检验样本(如血液、毛发、指甲等),也可以进行鉴定。但是,当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时,其鉴定条件却极为苛刻。如果不满足一定的条件,即便完成了亲子鉴定,也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为了规范亲子鉴定工作,司法部先后发布了《关于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16〕40号)和《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各个鉴定机构也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一般来说,当亲子鉴定报告作为证据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的亲子鉴定委托书;
②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子女的出生证(或户口)等证明身份的证件;
③鉴定机构采集的每位当事人的检验样本(比如血液、毛发、口腔拭子、胎儿的羊水、指甲等)必须由当事人签名、按指纹确认;
④鉴定机构必须给当事人拍照,将照片附在鉴定报告之中;
⑤被鉴定人必须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亲子鉴定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进行【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在任何情况下,鉴定机构都不能通过强制手段获取亲子鉴定样本,也不能采取欺骗或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亲子鉴定样本。否则,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报告不具有合法性,不能成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鉴定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机构就无法获取合法有效的亲子鉴定样本,也就无法进行亲子鉴定。此时,法院就会视为当事人实施了妨碍行为,在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了必要证据对亲子关系的基础事实进行证明之后,法官可以依据经验法则,通过法律推定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作者:刘维昭,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