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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河间法院「丈夫申请做亲子鉴定,9 岁女儿不同意」案件?(老公要做亲子鉴定后面生活还要怎么继续)老公要做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4-01-15 09:08:00    作者:147小编

确实是非常可笑又可悲的判决。

在众多身份关系中,亲子关系的确认或否认,对于一个家庭以及父母、子女来说,不仅涉及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是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人民法院在存在取得证据的可能时,应当尽职尽责,而不应敷衍塞责。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应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亲子鉴定结论,仅可作为鉴别双方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必须要与案件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则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法官应当依据法律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结论。虽然法官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应牢牢把握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但也要始终要考虑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原则。不能仅仅顾及一个原则,放弃其他原则。

本案的法官所谓保护未成年利益,就是以牺牲一个成年人知道真相的代价,来维持女方虚伪的名誉而已。法官此时仅仅机械适用法条,机械适用儿童利益最大原则,显然对于原告并不公平。法官应当充分考虑9岁女孩其对事情的理解程度,通过监护人做好与孩子的沟通工作,尽力实现法律事实的还原,确认三者之间真正的血缘关系,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这才是负责任的态度。

可是本案判决书中的三个人的未来会是什么状态?

首先,男方已经知道了自己不孕的体质,他知道女孩不是自己的孩子,但是他没有证据,所以他将持续活在折磨和煎熬之中。这让他以后如何面对“女儿”?恐怕以后他每次见到这个“女儿”,脑海里想到的都是自己妻子不忠的事实吧。如果这名法官是女儿的母亲,从此以后你还敢让自己的女儿跟前夫独处吗?就不担心前夫一怒之下报复自己的女儿吗?

其次,女方的隐私和秘密也被公开至众人眼前,亲戚、朋友、同事,大家心里都明白这是怎么一回事,但是表面上还是会安慰你,支持你,毕竟判决书是站在女方这一边的。可实际上呢?这种事终究是瞒不住的,她的女儿不可能永远是未成年人,不可能永远都9岁。终有一天女儿会明白这事的意义,然后向母亲询问自己的生父。而女人为了遮掩自己不忠的行为,牺牲了女儿与生父的感情,让女儿拥有一个缺失父爱的童年。

最后,作为本案利益最大的被保护者,女孩的养父是不可能回到从前爱自己的状态了,9岁的她当然也能理解父亲为什么要做亲子鉴定,现在是网络时代,在学校里很容易就泄露女孩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信息,她将会一直活在自我怀疑和母亲不道德的阴影之下。然后随着她的年龄逐渐长大,女孩会开始向母亲讯问她的生父到底是谁?因此这个女孩的成长环境会比普通的单亲家庭孩子更差。而这一切,都美其名曰,为了保护未成年人。

本案张某、李某均同意做亲子鉴定,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现存的家庭模式和现实生活利益,极力避免消极的裁判效果,还原案件事情的真相,争取在一次诉讼中去真正的解决问题,减少诉累,减少因为消极裁判带来的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法官不能仅因为9岁的小娜拒绝做亲子鉴定,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这种做法仅仅是实现了案件程序的结束,却并非本次亲子关系否认事件的结束。由此看来,要实现定纷止争,还原真实的血缘关系,安定真实的亲子身份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确实需要我们的人民法官既有法律的智慧,又有生活的智慧。

如果人民法院在本案中支持男方做了亲子鉴定

当双方不存在父女关系时,那么一切的矛盾都会指向母亲,女孩则是无辜的,也是安全的。

当果双方存在父女关系时,男方会自责,并更加珍惜自己的女儿,女孩会是幸福的。

所以只有让真相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真的保护未成年人。

另题外话,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时,一般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一是在妻子受胎期间,有明显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同居的事实,包括异地工作证明、行程证明、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的综合证据。

二是丈夫有生理缺陷或没有生育能力,包括时间不能、空间不能、生理不能。可通过医院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三是子女和其他人存在血缘关系,包括子女和其他人亲子鉴定报告等证据,可以证明子女和其他人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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