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男)和蒋某(女)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甲。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后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甲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甲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甲的抚育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蒋某婚后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现经鉴定张甲不是张某亲生子,严重损害夫妻感情,故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张某请求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根据本案案情,酌情佩服3万元为宜。张某既非张甲的生父,又非养父继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张某要求蒋某支付张甲抚养费41387.5元,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4条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违反忠实义务往往对配偶的情感和精神造成非常严重的伤害。这和我国社会一般大众因为习惯、传统等原因对婚姻家庭的认识有很大关系。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张某在得知张甲并非自己的亲生子后,其精神受到伤害,要求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正当合法,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张甲因与张某并无血缘关系,张某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故法院对张某要求蒋某返还自己已承担的张甲抚养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抚养费应以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分年度分阶段计算。
(来源:最高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