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成都商报】;
王先生和李女士经人介绍相恋结婚,婚后李女士生下一名男孩。但当孩子6个月大的时候,王先生怀疑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并进行亲子鉴定予以确认。后来,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李女士不认可他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也拒绝再做亲子鉴定……近日,甘肃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布此案。
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妻子拒做鉴定
法院判决离婚,女方抚养儿子并付1万元抚慰金
2020年12月,王先生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
2022年1月8日,李女士生下一名男孩。同年7月,王先生怀疑李女士所生儿子并非其亲生儿子,遂私下委托某鉴定公司对自己与孩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排除王先生为孩子生物学上的父亲 。加之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王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王先生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不予认可,王先生遂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李女士亦同意进行鉴定。但在双方摇号选取鉴定机构后,李女士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以种种理由拒绝带孩子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法院再次询问她是否进行鉴定并告知法律后果后,李女士仍然拒绝前往鉴定机构。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李女士的非婚生子由其本人抚养,抚养费自理;李女士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解读:
男方已提供证据,女方拒绝鉴定
故男方认为孩子并非其生物学儿子主张成立
对于此案,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评析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王先生向法院申请鉴定后,李女士拒绝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故王先生认为孩子并非其生物学儿子的主张成立。
关于王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支持李女士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