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血浓于水,亲情与血缘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将女儿视为掌上明珠抚养了两年之后的建国(化名),发现女儿非自己亲生。近日,他起诉到永嘉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2012年建国与思思(化名)经他他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2016年,女儿小乐(化名)的出生,建国将其视为掌声明珠,悉心呵护,宠爱有加。然而,夫妻之间却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随着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加之以孩子越长开越不像自己,建国对孩子是否为自己亲生产生了怀疑。2018年7月,他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果为“排除其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得知鉴定结果的建国情感一度崩溃,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女儿由妻子抚养,并赔偿其抚养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
“她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让我回家吃饭,不让我与她同床睡觉,得知鉴定结果之后,我日夜难安,体重从170斤直接暴瘦到了116斤。”庭审中,建国难过地说。同时自愿撤回要求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万元的诉讼请求。
经传票传唤,被告思思未到庭参与答辩并未出庭应诉。法院与其谈话中,她表示对原告的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原告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被告方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在法院释明拒不配合将推定亲自关系不存在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
经审理,法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原告认为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提供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必要的证据。被告虽否认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但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据此,法院推定原告与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结合公序良俗原则,法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女儿由被告方抚养,子女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同时准予原告撤回赔偿1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聽》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因此,法院在该案被告方思思不愿配合亲自鉴定的情况下,根据原告方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可推定原告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