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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鹦鹉案庭审实录|看刑动派辛本华律师如何出奇制胜 把十年刑期减到三年(临沂哪里可以做亲子鉴定多少钱)临沂哪里做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4-03-16 17:06:47    作者:147小编

今年四月份,刑动派公众号发布了一篇题为《十年变三年,南京鹦鹉案中律师是怎么做到的?》(☜点击文章标题查看)的文章,该文讲述了刑动派团队辛本华律师如何通过充分的前期沟通、精心构思的辩护思路、有理有力有节的庭审激辩,最终在南京鹦鹉案中,帮当事人把十年刑期减到三年的曲折历程。文章发布后,引发了业内同行以及公众号用户的广泛关注。为了帮助律师同仁们提升同类案件的辩护水平,刑动派特意将该案的庭审实录予以发布,希望能为广大刑辩律师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照。

被告人:吴吉龙、徐洋、张静、石小丰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刑动派”团队辛本华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吴吉龙的辩护律师。

南京鹦鹉案庭审实录

书记员: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秩序:

一、服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礼仪。

二、不得鼓掌、喧哗、哄闹、随意走动。

三、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并进行训诫。

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报告审判长,法庭纪律已宣读完毕。

【传上诉人到庭】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开庭】

审判长:首先查明上诉人的自然状况。吴吉龙,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2017年6月6日,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14日被逮捕,是这样吗?

吴吉龙:是的。

审判长:有无收到一审判决书?

吴吉龙:收到了。

审判长:是否提出了上诉?

吴吉龙:上诉了。

审判长:上诉人徐洋。汉族,1981年9月15日出生,2017年6月6日因犯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取保候审。是吗?

徐洋:对。

审判长:有无收到一审判决书?

徐洋:收到了。

审判长:是否提出了上诉?

徐洋:是的。

审判长:张静,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2017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事拘留,7月6日被取保候审。有无收到一审判决书?

张静:收到。

审判长:是否提出了上诉?

张静:提出了。

审判长:石小丰,汉族,1987年1月27日出生。2017年6月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取保候审。是吗?

石小丰:是的。

审判长:有无收到一审判决书?

石小丰:有。

审判长:是否提出了上诉?

石小丰:是的。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的规定,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开庭审理原审被告人吴吉龙、徐洋、张静、石小丰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宋振敏(即我本人)、审判员汤权、审判员赖传成三人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小军担任法庭记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飞云、助理孙小涵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康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辛本华出庭为上诉人吴吉龙辩护。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曾诚出庭为上诉人张静辩护。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北京市隆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宇为上诉人石小丰辩护。

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嵇新为上诉人徐洋辩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当事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做最后陈述。

上述4项权利,上诉人是否都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审判员宣读一审判决书。

审判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8苏0102刑初19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2016年10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蔡鑫鑫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2017年6月5日,被告人吴吉龙被民警抓获,未及时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两只红肩金刚鹦鹉,两只太阳锥尾鹦鹉。

2.2016年10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姚梦丽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3.2016年10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万胜龙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4.2016年10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胡彬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5.2016年11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625元的价格,向施雪峰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6.2016年11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任赛娟出售一只太阳锥尾鹦鹉。

7.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薛峰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8.2016年12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向徐菁菁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9.2017年1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鲁鹏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当月被告人鲁鹏还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

10.2017年1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14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张馨文出售一只白凤头鹦鹉。

11.2017年1月,被告人石小丰通过互联网联系,以人民币5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

12.2017年2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4530元的价格,通过刘澄宇向管小刘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13.2017年2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徐洋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2017年3月至4月,被告人徐洋通过互联网联系,以等价人民币5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黄颈亚马逊鹦鹉,以总价格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黄冠鹦鹉。

14.2017年3月,被告人张静通过互联网联系,以等价人民币4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和一只太阳锥尾鹦鹉。2017年5月,被告人张静通过互联网联系,以人民币443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黑头凯克鹦鹉。

15.2017年4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陆小军出售一只非洲灰鹦鹉。

16.2017年4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向仇虹然出售了一只非洲灰鹦鹉。

17.2017年4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8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峰出售一只杜氏凤头鹦鹉。

18.2017年5月,被告人吴吉龙以人民币65,8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刘静出售一只米契尔氏凤头鹦鹉。

19.2017年5月,被告人季叶伟以一只非洲灰鹦鹉加价人民币8000元,向被告人吴吉龙换购一只小葵花鹦鹉。

20.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吴吉龙向被告人许亮出售4只和尚鹦鹉。以上事实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案事实另有依法扣押的鹦鹉物证、抓获经过、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吉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被告人徐洋、许亮、张静、鲁鹏、陆小军、刘静、张馨文、季叶伟、任赛娟、薛峰、吴峰、石小丰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生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一款、第23条、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一款、第64条、第67条第三款、第72条第一款、第三款、第7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被告人吴吉龙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徐洋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处被告人许亮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被告人张静犯非法出售、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鲁鹏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陆小军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被告人刘静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张新文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季叶伟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任赛娟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薛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吴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石小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吴吉龙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58,455元予以追缴,并予以没收。宣读完毕。

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诉人徐洋、张静、石小丰带下法庭候审。

审判长:上诉人吴吉龙对一审判决有何异议,可以向法庭陈述你方的上诉理由。

吴吉龙:上诉理由第一条是,刑法所打击的是出售野生动物,而我这个是人工饲养的,对于量刑,我不能够接受。第二条是,我觉得人工繁殖跟野生动物之间还是存在着很大的区别的。所以我二审上诉要求法院给予改判。谢谢。

审判长:上诉人吴吉龙的辩护人请发表上诉意见。

辛本华:我们跟吴吉龙的上诉意见基本一致。但是我们还要补充一点,一审对于非法所得的认定我们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我们对于一审的鉴定意见也有异议。

审判长:鉴定意见是什么意见?

辛本华:在我们看来,鉴定报告非常随意,主要是凭着经验的一种估计,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按照我们过往办理走私珍贵野生动物案的经验,这样的估算是不合理的。后面我们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会再仔细讲。

马康华:我再补充两点。第一点是,本案事实不清楚。关于到底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的这个事实,实际上在一审中并没有查清楚。第二点要补充的是,本案中适用的法律也是错误的,所以导致了对上诉人的行为,量刑畸重。

审判长:好。下面由辩护人向上诉人发问。

辛本华:吴吉龙,我先问你几个问题。你出售鹦鹉的这些事实跟一审判决的基本事实有没有出入?

吴吉龙:没有。

辛本华:你向被指控的人卖了多少只鹦鹉,卖了多少钱,这个事实也没有出入,是吧?

吴吉龙:没有。

辛本华:你卖的这些鹦鹉来源是哪里?是野生的还是人工养殖的?你跟卖鹦鹉的人是怎么认识的?

吴吉龙:是人工养殖的。当时我是从海盐的一家实体店里拿的。当时是在微信上面聊,店家也给我看了人工繁殖的驯养许可证。当时就是从他那里拿过来的幼鸟。

辛本华:幼鸟拿过来的时候,孵化出来大约需要多少天?你是怎么养殖的?

吴吉龙:拿过来的时候,我们统称为半毛的幼鸟,就是它还刚出了绒毛,它的雏毛还没有长出来。要让雏毛长出来,保温箱里要有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反正一天要喂个三、四次,每隔三、四个小时喂一顿,还要有专门给鹦鹉喂养的奶粉,奶粉要用针管慢慢地喂。还有调奶粉的温度、水温,基本上都要控制在30度左右,如果温度太高的话,会把鹦鹉的嗉囊给打破、溶化。

基于这样的喂养条件,不太可能去野外抓幼鸟过来。再说非洲灰鹦鹉,在我们国内也是没有的。如果说要到非洲去抓个野生的幼鸟,也没有这方面的条件,更何况还要用很快的速度、很便捷的方式把它运回国内。所以说我觉得这些都是人工繁殖的幼鸟。

辛本华:你刚才说的时候,一开始是说一天喂个三四次,后来又说三、四个小时喂一次。那么这里面到底是怎样的喂食频率呢?

吴吉龙:在鹦鹉小的时候,比如30天--40天左右,一天给它喂个5~6次,因为鹦鹉的嗉囊比较小,吸收的食物也比较少。然后随着鹦鹉的长大,比如到了50天--60天左右,喂的数量就会多一点,喂的次数会少一点。30天--40天的时候,是三、四个小时喂一次,每次喂20毫升左右。那么到了50天--60天时,一天可能喂个四次,4-5小时左右一次,每次喂30--40毫升左右。给它喂食用的是一种鹦鹉专用的奶粉。

辛本华:你养鹦鹉一共养了多长时间了?

吴吉龙:差不多有一年多。

辛本华:如果鹦鹉超过一天不喂食的话,还能不能活?

吴吉龙:活不了。不要说一天,就是一顿、两顿不给它吃的话,它基本上就要饿死。

辛本华:对于非洲灰鹦鹉被列入华盛顿公约附录一的这个事实,你了解吗?

吴吉龙:当时是不太了解的。

辛本华:你是什么时候知道他被列入到附录一的呢?

吴吉龙:后来因为广州发生了那起鹦鹉案,大家就都比较关注这块了,自己也会去百度上进行搜索,后来才知道它被列入了华盛顿公约的附录一。

辛本华:你买这种幼鸟,又是那么多品种,每一只是多少钱?你能说清楚吗?

吴吉龙:卖给他们的是吧?

辛本华:买。

吴吉龙:非洲灰鹦鹉我当时向宠物店买的时候,是3700~3800一只。

辛本华:那么横间金刚鹦鹉呢?

吴吉龙:横间金刚鹦鹉是2000元左右一只。

辛本华:太阳锥尾鹦鹉多少钱一只?

吴吉龙:太阳锥尾鹦鹉当时拿过来时是850块钱一只。

辛本华:白凤头鹦鹉是多少钱一只?

吴吉龙:白凤头鹦鹉每只差不多在7500~8000左右。

辛本华:杜氏凤头鹦鹉呢?

吴吉龙:6800元。

辛本华:米契尔氏鹦鹉呢?

吴吉龙:45000元。

辛本华:小葵花鹦鹉呢?

吴吉龙:小葵花鹦鹉是8500元左右。因为当时他跟我是换的。

辛本华:和尚鹦鹉是多少钱?

吴吉龙:和尚鹦鹉跟太阳锥尾鹦鹉差不多,是800元一只。

辛本华:这些鹦鹉你买回来之后,从添置设备,到喂养它,再到出售,你养殖这些鹦鹉的支出和费用成本,你估算一下大约需要多少钱?或者你可以把品种差不多的单独归类,然后单独说一下其中差别比较大的。

吴吉龙:每只鹦鹉如果拿过来后卖得比较快,相对来说投入的成本可能会少一点。如果说放在那里一个月或者两个月,用奶粉去喂食,那么奶粉基本上也要四五百块钱一桶。鹦鹉拿过来的价格,加上中间饲养的成本,像金太阳鹦鹉这样的品种,850元一只的拿货价,算上中间饲养的成本,基本上也要1000元左右。

辛本华:判决书中有一个认定的事实,就是石小丰通过互联网联系,购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这只非洲灰鹦鹉是不是从你这边购买的?

吴吉龙:这个时间有点长,我有点记不太清了。

辛本华:第一辩护人的发问暂时到此。

马康华:我还有几个问题要补充一下。你刚才讲到了这个幼鸟是你从他人那里买来的,你这种情况有没有向警方提过?

吴吉龙:提过,跟办案单位也都提过。

马康华:是否明确?比如说你是从张三、李四那边买来的?

吴吉龙:都有明确提过。

马康华:你有没有从其他渠道,比如通过走私的方式,去进过鹦鹉?

吴吉龙:从来没有过。

马康华:也没有到野外去抓过吗?

吴吉龙:没有

马康华:那么你刚才讲到的喂养幼鸟的奶粉,是跟人用的一样的奶粉吗?还是有专门给鹦鹉用的奶粉?

吴吉龙:专门给鹦鹉用的奶粉。

马康华:国内专门有这么一个牌子的鹦鹉奶粉吗?

吴吉龙:有的,网上都有卖。

马康华:跟喂小孩子的奶粉是不一样的吧?

吴吉龙:对。

马康华:价格也比一般人用的要贵是吗?

吴吉龙:对,价格比一般的婴幼儿奶粉都要贵。

马康华:你饲养鹦鹉的场地在哪里呢?当时警方有没有来看过场地?

吴吉龙:看过,就在我家里。

马康华:在你被羁押后,警方有没有到你的养殖场去进行过调查、了解情况?

吴吉龙:不知道。

马康华:一审的时候有没有出示过你的养殖场大致情况的照片?

吴吉龙:没有出示过。

马康华:所以说,场地是有的,你所有的鹦鹉都是养在这个场地上的,是吗?

吴吉龙:对。

马康华:审判长,发问完了。

审判长:完了是吗?好。公诉人可以提问。

公诉人:上诉人吴吉龙,关于本案的事实,有几个问题要向你发问,请你如实地作答。第一个,一审判决认定你出售了这么多只鹦鹉,是不是事实?

吴吉龙:对。

公诉人:第二,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吴吉龙:是。

公诉人: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中曾经讲到,曾经向有关部门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许可证,这个许可证有没有申请下来?

吴吉龙:没有。

公诉人:为什么没有申请下来?

吴吉龙:当时我提交了申请,他们也同意给我办理。

审判长:等一下。(对公诉人)你的发音尽量准确一点,还有就是声音稍微大一点。

公诉人:好。

吴吉龙:当时也是提交了各种材料上去,一开始有关部门也是把我的材料给审批了。后来因为杭州开G20,再加上活禽管控,就给压下来了。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开始申请的许可证?

审判长:就是申请许可证的时间。

吴吉龙:大致时间有点忘记了。申请的时候都有各种资料在那里,具体时间我现在有点记不得了。

公诉人:年份记不记得?2016年还是2017年?

吴吉龙:2015年吧。

公诉人:你在侦查阶段中还供述,我从把申请材料提交到营业部门时就知道,这些是保护动物,这些供述是否属实?

吴吉龙:当时只是说办养殖场,需要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鹦鹉的目录,当时还没有审批下来,所以是不知道的。

公诉人:那你是不是知道这些鹦鹉是保护动物呢?

吴吉龙:知道。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开始销售鹦鹉的?

吴吉龙:2016年吧。

公诉人:也就是说是从你提交起诉材料之后,是吗?

吴吉龙:对。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销售鹦鹉?

吴吉龙:因为当时在淘宝上面看到人家都在做卖鹦鹉的生意,然后在实体店里面也看到有人在卖,所以当时就在淘宝上面申请了店铺,开始出售鹦鹉。

公诉人:你销售的鹦鹉是从哪里来的?

吴吉龙:我刚才说了,是从一个叫海盐的宠物店里面拿的。

公诉人:店老板是谁?

吴吉龙:店老板叫陈正辉。

公诉人:那么陈正辉的鹦鹉是从哪里来的?

吴吉龙:他们是人工繁殖。他从哪里弄来的鹦鹉,我也不知道。

公诉人:你有没有看过陈正辉养殖鹦鹉的资质证书?

吴吉龙:当时在微信上面聊的时候,他给我看过。

公诉人:你当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里说,陈正辉有养殖鹦鹉所有的资质证书,但是我没有看过。这个是否属实?

吴吉龙:当时我供述的是有。他在微信上面发给我看过。

公诉人:你说他向你出售的鹦鹉是人工繁殖的,依据是什么?

吴吉龙:我的依据就是当时他给我看了证书。还有就是发给我看了很多鹦鹉幼鸟的视频、照片。从照片、视频来看,当时也是在喂食。就像我刚才说的,这种还是幼鸟的鹦鹉,去野外抓过来,各种喂养的条件都达不到,所以说我当时觉得它不可能是野生的。

公诉人:你曾经讲到,脚环可以说明鹦鹉是人工繁殖的。

吴吉龙:对,脚环也是一种方式。基于前面的条件,人工繁殖的幼鸟从小就给它套了脚环,等鹦鹉长大了之后,这个脚环就套不进去了,也不可能从野外去抓一只大的鹦鹉再来套脚环。

公诉人:脚环上有什么内容?

吴吉龙:脚环上一般正常的内容,前面是英文字母,是一个养殖场的代号,后面是阿拉伯数字。

公诉人:你说脚环可以证明鹦鹉是养殖的,你是从哪里获知这个信息的?

吴吉龙:很多人工饲养的信鸽上,都套有这种人工脚环。当时也听很多宠物店老板说过这事,另外就是很多论坛上,也有类似的描述。

公诉人:关于宠物店的鹦鹉,你说宠物店有很多养殖鹦鹉的视频,那么这些鹦鹉的来源是什么地方?你是否知道?

吴吉龙:我不知道。

公诉人:讯问完毕。

马康华:审判长,我补充一下。刚才出庭检察员问到的这个问题,就是关于脚环的问题,按照你的描述,脚环前面一个英文字母应该是养殖场的字母代号,是吧?

吴吉龙:对。以我的了解,是这样的。

马康华:后面的数字应该是一个编号?

吴吉龙:对,一个编号。

马康华:这个脚环应该是什么时候套上去的?

吴吉龙:这个脚环应该是在幼鸟出壳大概30天以内套进去的。

马康华:就是说这个脚环是在幼鸟孵化出来后套进去的?

吴吉龙:对。

马康华:那这个脚环有没有可以解开的扣子?还是说是解不开的?

吴吉龙:解不开的。

马康华:就是一个像戒指一样的封闭环?

吴吉龙:对,就是一个像戒指一样的、封闭式的密封环。

马康华:那么到你出售的时候,这个脚环还在吗?

吴吉龙:还在。

马康华:如果你要把它解下来的话,怎么解?能不能解开?

吴吉龙:解不掉的。除非你把鹦鹉的脚给弄断了。

马康华:就是说没有其他方式可以解开这个脚环?

吴吉龙:对,其他方式解不掉的。因为鹦鹉的脚比脚掌要细,脚环从小套进去后,脚掌自然而然地会长大,骨头那一部分就套在那里了,是解不掉的。解不掉就拿不出来,而且这个脚环一般都是用封闭式的不锈钢制作的。

马康华:脚环是不锈钢制作的?

吴吉龙:对。

马康华:你这些情况警方在调查、讯问你的时候,他们有没有问到过?

吴吉龙:问到了,我也主动跟他们说了。

马康华:你都跟他们讲了?

吴吉龙:对。

马康华:因为在笔录上面没有记得太多。

吴吉龙:当时我是很强调这一块的。我跟办案单位都说了,我说这个是人工饲养的,上面都有人工脚环。而且给他们出售的都是幼鸟,不是成年的鸟。这一块我当时也是向办案单位主动去说明情况的。

马康华:按照你的说法,就是说有养殖场的号码、有场地、有编号,那么要找这个养殖场应该是很简单的?

吴吉龙:这个当时我应该也跟办案单位说了,我是从哪里、哪个渠道拿过来的,跟谁拿过来的、在哪个地方、他开的宠物店叫什么名字,我当时都跟办案单位说了,这个办案单位当时应该去跟他了解一下这个情况。

马康华:那么在一审的时候,公诉人有没有问到过这个问题?

吴吉龙:没有。

辛本华:吴吉龙,你有没有过出境记录?

吴吉龙:从来没有出境过。

辛本华:侦查机关在给你讯问的过程中,有没有同步录音录像?

吴吉龙:有做过。

公诉人:上诉人吴吉龙,法庭向你发问几个问题。刚才你也提到了,鹦鹉是从海盐那个店里面拿的是吧?

吴吉龙:对。

公诉人:拿来的时候鹦鹉是多大?大概多少天?

吴吉龙:拿来的时候大概是45天到50天左右。

公诉人:四、五天是吧?

吴吉龙:45天到50天。因为当时里面长的只是绒毛,外面的雏羽还没有长出来。

公诉人:你刚才提到鹦鹉的脚环,那么你出售的这些鹦鹉是不是都带有脚环?

吴吉龙:都带有脚环的,每只都有脚环。

公诉人:包括动物园现场查获的也都有脚环是吧?

吴吉龙:都有。包括起诉书上面卖给卖家的所有鹦鹉都有脚环。

公诉人:你出售的几只鹦鹉脚上的脚环全是不锈钢制作的吗?

吴吉龙:对。

公诉人:我再问一下,你笔录中曾经提到过每一只鹦鹉都有证书,这个证书是什么证书?

吴吉龙:这个证书是我们让宠物店做的,根据鹦鹉身上拔的羽毛,以及脚环编号,寄到一个专门做鸟类DNA的机构里去证明,这个编号的鹦鹉是公的还是母的,是哪一种类型的。

公诉人:哪一种类型是证明鸟的品种,不是证明她是否是人工养殖?

吴吉龙:对。

审判长: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庭审时出示的有关案件证据是否有异议?

吴吉龙: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呢?

辛本华:我就说一下鉴定意见的问题。鉴定意见是做出鉴定的一种方法。就是根据书上对这种品种的一种简单描述,然后通过肉眼观察的方式来判断涉案的鹦鹉是不是哪一个类别的鹦鹉。我们认为这种方式是不科学、不合理的。这其中涉及到两方面,一是我们以前办过走私珍贵动物的案件,那个案件涉及一种禁止进口的小乌龟。这种小乌龟从外形上来看跟普通乌龟一模一样,任何人靠肉眼根本分不出来它们的差别。我们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当时也是带了10只小乌龟进来,有可能会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海关在查获之后,把它送到了鉴定机构,做了DNA鉴定,然后通过这种方式来判断这个东西到底跟我们国家管制的品种是否一致。鉴定结果下来之后,有一只是我们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小乌龟。其余的9只表面看上去很像,但是普通人根本就看不出来。因此在DNA技术非常普遍非常发达的情况下,对于动物的鉴定,我们并不需要采用像对人做亲子鉴定那样的严格标准,虽然现在的技术很成熟,也很容易做到。

刚才吴吉龙也提到过,他们在给卖家卖鹦鹉的时候,为了避免大家对这个品种产生争议,会拔一根羽毛出来,然后把带有DNA的物质送到鉴定机构去做鉴定。因此其实在这种私下的交易过程中,已经在使用这种成熟、稳定的科学结果了。

审判员:请辩护人直接发表自己的意见。

辛本华:我们认为鉴定方法是不科学、不规范的,没有相应的依据,所以说鉴定结论是不可靠的。

检察员:检察员做一点说明。对于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是否真实有效,主要依据的一个是程序,一个是实体程序,包括鉴定机构是否具有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有资质、鉴定的程序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行业的规范,实际上就是鉴定的方法是不是合法、规范或者科学。

那么根据本案的证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关的鉴定资质,他们根据法定的程序方法,对鹦鹉的种类进行鉴定,确认涉案鹦鹉是属于公约附录的物种,鉴定这个鉴定意见合法有效。辩护人提出鉴定不科学、不规范,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因此该意见不能成立,检察员答辩完毕。

马康华:我再补充一点。本案的焦点问题不是鹦鹉的种类问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人工驯养还是野生。但是在一审当中,公诉机关除了出示鉴定报告之外,其他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个是野生的或者是人工驯养的。那么这个鉴定只鉴定了一个种类,没有鉴定是人工驯养还是野生的,所以说并没有处理好这个焦点问题,因此导致了本案最后的适用法律也好,认定事实也好,都存在错误。

辛本华:我补充一下。首先我也同意第二辩护人的意见,这个其实不是本案的焦点。但是我们也不同意公诉人,也就是检察员的答辩。因为对于鉴定资格来讲,它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普通的、也就是一个法定的要求,只要符合就可以了。但是这个人有没有相应的鉴定能力,不是通过鉴定资格就可以看出的。因为我们知道,动物的种类品种特别多,特别复杂,你不能说我只要具有对某一种类动物的鉴定能力,我就对所有的动物都熟悉,都有能力去鉴定。

第二我们讲了观察法。观察法这个东西取决于主观认识,根本没有可验证性。所以说DNA鉴定技术本来就并不只适用于人类,它也可以适用于动物。有更科学更可靠的方法不去适用,却用这种靠主观经验来判断的方法,我们觉得很不合理,这种方式很容易导致案件的质量没法保证。

审判长:你去过他的繁殖场和店吗?(对吴吉龙)

吴吉龙:繁殖场没去过,我去过他的店,因为每次他都把幼鸟拿到店里面来。如果他有时间的话,会把幼鸟送到我的场地上来;如果没有时间的话,我会到他宠物店里面去拿。

审判员:你们那个群叫鹦鹉荟萃吧?

吴吉龙:群鹦荟萃。

审判员:我看到有些证据资料和侦查卷里面的相关材料。广州鹦鹉案发生以后,你有没有意识到经你手出售的鹦鹉,可能构成犯罪?

吴吉龙:当时心里面有这个意识。

审判员:你后来跟陈正辉在交易的时候有没有谈到过这个问题?或者在再次出售的时候,有没有考虑过陈正辉没有许可证的问题?

吴吉龙:在广州鹦鹉案发生之后,就没有再去陈正辉那里进过货了。当时也是因为新闻上面有报道。后来我也是主动把淘宝上面的鹦鹉买卖信息跟商品全部都主动下架了。

审判长:上诉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

吴吉龙: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呢?

马康华:我们提交刚才出庭检察官提到的行政许可申请的证据材料,实际上上诉人在2016年的1月4日,就已经向杭州市西湖区临沂水利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申请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那么在2016年的4月28日,也向当地征询了由当地村委会向周边邻居征询意见的意向书。

审判长:书面的材料是吗?

马康华:是的,书面的。

审判长:这个想证明什么呢?

马康华:想证明的是,他当时就知道驯养动物需要行政许可这个事实,也向有关机关提交了行政许可的申请。由于2016年那个时候刚好召开杭州 G20峰会,所有的行政许可都比平时要严格,所以一直没有办下来。(请法警转交一下材料)

审判长:检察员看到辩护人提交的材料是复印件,请问原件在哪里?这个来源在哪?

审判长:鉴于原件拿过来还有一段时间,我们继续庭审。检察员对一审庭审出示的证据还有没有质证意见?

检察员:对一审出示的证据没有新的意见。

审判长:检察员有新的证据要提供吗?

检察员:新的证据有一份。是先表示质证意见,还是先出示我的新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的原件还没有拿过来,等原件拿过来再发表意见。

检察员:我们有一份新证据要出示。这份证据在庭前,已经给各位辩护人看过了,是一份询问笔录。该份笔录是检察员二审期间,于2018年7月24日向南京市红山动物园管理处兽医院副院长郑长林了解本案鹦鹉情况时所做,这份证言能够证实鹦鹉的脚环只是起标识作用,但是无法通过脚环判断出鹦鹉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繁殖的,也不能通过鹦鹉的外形判断鹦鹉是否人工繁殖驯养。以上证据提交法庭质证。

审判长:辩护人都已经看到过这份证据了,还要再继续看一下吗?

马康华:看过了,不需要。直接发表质证意见。

马康华:对这份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我们没有异议,但是对于这份笔录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这个既然是证人证言,那么证人就应当到庭作证,出庭接受质证,这是一个。

第二个他虽然身份上面写的是动物园管理处、兽医院副院长这么一个身份,但是他是否具备对于野生或者人工驯养动物的鉴定资格,这在笔录上面没有看到,所以他这个证言不能证明待证的事实。至于脚环,有也好,没有也好,是否能够证明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的,这些都需要一审公诉机关提供证据,需要控方提供证据。

如果说控方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些鹦鹉不是人工驯养的,那么应当作出对于上诉人有力的解释。因为上诉人把整个驯养的过程、方法都已经向法庭陈述了,所以我们可以认定他在养殖上不仅具备一定的经验,也有相应的条件。他是从上家购买取得幼鸟,然后经过自己驯养以后再卖给他人。因此,我们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都有异议。

辛本华:我说几点,第一就是说对于鹦鹉的脚部施加标识,这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因为被询问人是个兽医,可能对法律了解不多,所以说他从他自己的直觉来讲,他本身并不了解法律,所以说他也判断不出这一点,这是受限于他的专业背景以及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

第二点就是按照笔录中的陈述,他只是说我们这边不具备这个条件来区分是否是人工养殖,还是野生繁殖的,可以咨询一下其他单位,比如说江苏省林业局或者一些高校,所以说他自己也觉得没有能力去分别,当然这并不代表没有办法分别。

第三点就是说这里边他也明确讲到了,如果条件设备比较合适,是可以人工驯养繁殖的,这一点跟吴吉龙的当庭发问还是能够相互印证的。其实检察员通过这一点是没办法证实,涉案的鹦鹉就是野生的,那么根据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我们认为如果说这个事实不清楚,应当做有利于吴吉龙的这种认定。质证完毕。

庄宇:我补充一下,因为它只是一份询问笔录,而且针对的是红山森林管理处兽医院的副院长,那么从他的职务来看,他只是一个行政级别,所以说我们认为如果要解答专业性的问题,也就是脚环的问题,还是需要依靠专业人士。当然他也提到这只是起到一个标识作用,但是具体能否从这个脚环上看出是不是人工驯养繁殖的,我认为不是他这个行政职务上所能解决的问题,这个需要专门的鉴定机关去做。从职务级别来看,他也不具有这个条件和能力。所以这个询问笔录我们不能当成一个证据使用。

曾诚:我同意上诉人吴吉龙的辩护人的观点。涉案的鹦鹉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的这个问题,应该由侦查机关通过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以后,再下结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既然公诉机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鹦鹉属于野生鹦鹉,那么就应当按照有利于上诉人的相关解释来认定相关事实。我们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这份笔录不足以证明公诉人所要证明的观点。

嵇新:同意前面辩护人的意见,没有新的质证意见。我也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这份笔录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审判长:原件拿来了吗?

检察员:拿到了。

审判长:检察员针对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原件发表质证意见。

检察员:检察员对该份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没有意见。对于辩护人提出来的待证内容也没有意见,也就是说这一份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能够证实吴吉龙曾经提交相关部门申请核发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这个事实是可以认定的。

同时这份证据也印证了吴吉龙当庭的供述,他说之前是曾经申请过办理野生动物驯养许可证的,那么在申请的同时他就知道了这些鹦鹉种类是在保护名录之内的。也就是说,根据本案的证据,他是在2016年以后才开始出售鹦鹉的。但是在出售鹦鹉之前,他已经申请了野生动物繁殖驯养许可证,这说明他已经从主观上明知了这些鹦鹉品种属于野生濒危保护动物。

第二份证据是征求意向书。这份证据的签字主体不知道是什么人,这份证据的内容是证实在吴吉龙家的周边会听到有喧闹的声音,那么这只能证实吴吉龙曾经养过鹦鹉,并不能证实这些鹦鹉是从哪儿来的,是什么品种,或者说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野生的。检察员发表质证意见完毕。

审判长:其他辩护人对这份证据有没有需要说明的意见?

庄宇:对刚才吴吉龙这方提供的证据,我们认为能够证实他自己本人实际上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意识了,所以他才相应地新申请了行政许可。我们认为他主观上肯定是不想犯罪的那种,不是有意想触犯法律,所以我们请求法庭予以考虑,这也是对他本人有利的一份证据,希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审判长:好。还有吗?

曾诚:我补充一点。从刚才上诉人吴吉龙的当庭陈述来看,他谈到了涉案的鹦鹉都是带了脚环的,那么这通常是在鹦鹉破壳的三、四天之内。在刚才的庭审过程当中,吴吉龙的辩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他也曾经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人工养殖的相关行政许可。那么结合这些情况可以看出,涉案的鹦鹉并非属于野生鹦鹉,因为涉案的鹦鹉大多是包括非洲灰鹦鹉之类的,并不是在中国大陆存在的一些物种。

审判长:辩护人,主要是针对证据发表意见,辩护意见后面再说。

曾诚:好的,其他没有了。

审判长:请法警将吴吉龙在带下法庭。

审判长:请法警将上诉人徐洋带上来。

审判长:上诉人徐洋,你对一审的判决有无异议,可以简要地陈述一下上述意见。

徐洋:我觉得对我的判罚有一些过重了。因为我们从一开始买的时候并不知道是野生动物。同时据我们了解,我们买的这些鹦鹉也全部都是人工繁育出来的,在我们当初的认知里面,觉得人工繁育的动物就跟普通买一只小猫小狗是一样的,当时并没有想到会触犯法律,尤其是触犯刑法,所以说我们觉得判罚对我们来说有一些偏重,因此提出上诉。

审判长:就是说,你觉得自己买的是人工繁殖的鹦鹉,然后这种处罚有点过重,是吧?

徐洋:是的。把人工繁殖的动物完全等同于野生动物,我们觉得从老百姓的认知上来说还是有一些偏差的。而且我们买这些动物也是出于个人的喜欢,是用于观赏,不等同于一般的野生动物买卖,像买卖象牙、犀牛角之类的,这些都是以杀害动物为目的的。

然后我们在饲养的过程中,也是把它当成家庭成员一样来照顾、爱护的,没有也不存在虐待动物等等一系列不好的行为。所以说我觉得对我们处以这么重的刑罚,还是值得商榷的。

审判长:徐洋的辩护人,因为你方已经提交了书面的上诉状,而且上诉状的篇幅比较长,鉴于时间关系,请简要地陈述一下主要的上诉意见。

嵇新:主要的上诉意见是,我们认为本案量刑比较重,具体的意见见提交的上诉状,以书面上诉意见为准。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向上诉人发问。

嵇新:徐洋,我一共有4个问题。第一个,你购买涉案鹦鹉的主观目的是什么?

徐洋:只是因为当时在手机的新闻推送上面,看到有别的玩家的鹦鹉会说话,觉得挺好玩的,于是就突发奇想购买了鹦鹉。

嵇新:第二个问题是,你收购涉案鹦鹉前,是否知道你所收购的鹦鹉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徐洋:不知道。

嵇新:第三个问题是,你在收购涉案鹦鹉时,一直到被办案单位扣押时止,你有没有实施过伤害你所收购鹦鹉的行为?

徐洋:这绝对没有。

嵇新:第4个问题是,你在收购鹦鹉前,有没有考虑到你的收购行为可能是犯罪行为,可能会受到刑事追究?

徐洋:当时根本就没有去搜相关的新闻报道,当时社会上也没有相关的这种新闻报道,更没有关于买卖这种鹦鹉会受刑法处罚的相关新闻。

另外,当时我在百度贴吧、腾讯QQ群,还有阿里巴巴的淘宝网上都有看到在公开售卖这种鹦鹉。那么我想这种行为如果是违法的话,怎么可能出现在这么多的媒体渠道上。我当时获取信息的渠道是今日头条的新闻推送,这些都是国际知名的大公司,都聘有大量的法律顾问。既然他们都不认为这种行为违法,也没有对此进行明令禁止,那么我当时就很简单地认为这应该是不触犯法律法规的。

嵇新:其他没有了。

审判长:检察员有没有问题需要向上诉人发问?

检察员:有的。上诉人徐洋,针对一审的事实,有几个问题希望你如实地作答。

你对一审判决认为你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有无异议?

徐洋:没有疑问。

检察员: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徐洋:属实。

检察员:你讲你购买的鹦鹉是人工繁殖的,有什么依据?

徐洋:作为普通玩家,我们主观上是不喜欢野生动物的,因为野生的鸟类它看到我们,跟我们人类有天然的距离感,它看到人会很惊恐。我们买这些鹦鹉是为了教它说话,会给它放飞。从我们的主观愿望来说,真正的野生鹦鹉是做不到这些东西的。所以在当时购买的聊天记录里,我们都会问卖家吴吉龙这些鹦鹉是不是人工繁殖的,我们会提出希望是人工繁殖鹦鹉的愿望,因为这种人工繁殖的小鸟从小就会跟人类比较亲近。

而且我从别的渠道了解到,在国际上正规途径贩卖的野生鹦鹉的价格,也达不到我们买的这些鹦鹉的价格。野生鹦鹉反而便宜,因为它跟人不亲近。野生鹦鹉除了驯养场以外,像我们这种普通的买家是不会要这些鹦鹉的。从这个角度来说,它的基因是完全一样的,就像野猫和家猫的基因是一样的,从基因的角度是没办法辨别野生和人工驯养的。但是野猫和家猫跟人的亲近程度天然就是会有区别,有些人走过去,家猫就是愿意让你摸,但是野生的野猫可能你走过去它就跑得老远了,这个东西从一般老百姓的常识就可以判断出来。

检察员:你刚才所讲的野生和家养的从基因上来说没什么区别,你是从什么地方了解到的呢?

徐洋:这个就是简单的生物学常识,我没有特意去了解过。

检察员:好的。你刚才在回答辩护人问题的时候,说你之前不知道这些动物是国家保护动物,不知道是濒危野生动物,是吗?

徐洋:对。

检察员:但是你在侦查阶段供述,说你在购买之前在网上看到了关于灰鹦鹉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信息,后来购买亚马逊鹦鹉的时候也上网去查,知道是国家保护动物。这个跟你当时的供述是不一致的。

徐洋:当时一审的时候做了一个举证。5月多的时候,在深圳王鹏案出来以后,我们在群里面展开了大规模的讨论,以此推定,认为我是事先知道的,因为当时我们已经在讨论。但是事后我再细细回想,觉得我们老百姓对法律的认知和真正意义上的认知,还是有一些偏差的。

检察员:就是说你之前是知道的,只不过后来在你刚才回答辩护人问题的时候,才表达了这种偏差?

徐洋:我们认识的野生动物是野外环境下面的野生动物。但是我们没想到人工繁育的还是野生动物。

检察员:就是说你知道是这种物种,但是你觉得它不是野生的。是这个意思吗?

徐洋:对。

检察员:审判长,检察员发问完毕。

审判长:我问一下,你买的那些灰鹦鹉都有脚环吗?

徐洋:有脚环的。

审判长:是什么材质的脚环?

徐洋:金属材质。

审判长:全是金属脚环吗?

徐洋:对。

审判长:镶嵌在鹦鹉的哪个位置?

徐洋:就是在脚踝的部位。

审判长:是一个圆形的?

徐洋:就是一个圆形的锁死的脚环。

审判长:用什么东西锁死的?

徐洋:就是一个闭口的脚环。因为要在鹦鹉比较小的时候才能把脚环套上去,然后随着鹦鹉的长大,这个脚环就取不下来了,除非把它剪断。在市面上有很多卖这种脚环的卖家,在贩卖一些比较大的鹦鹉的时候,卖家就可以通过这种脚环来帮助买家鉴别,鹦鹉到底是人工饲养的还是野生的。

审判长:你买的鹦鹉有没有证书?

徐洋:买第一只鹦鹉的时候,当时只做了它的病毒检验。鹦鹉会携带两种病毒,现在我已经具体记不得是什么病毒了,这种病毒会导致鹦鹉的死亡。一般来说我们会要求卖家出具这个东西,保证这只鹦鹉是健康的。

审判长:不是证明这只鹦鹉是在哪里繁殖的吗?

徐洋:其实很难通过证书来鉴定,只能证明鹦鹉是健康的。

审判长:证书是哪里出具的?

徐洋:全国大概有几个鉴定的机构,相对来说比较权威。基本上会出具两张卡,一张是鉴定鹦鹉的性别,另一张是鉴定鹦鹉是否含有两种会致死的病毒。主要是起这个作用。

审判长:辩护人还有问题吗?

辛本华:我们请求发问两个问题。

审判长:你问吧。

辛本华:徐洋,我是吴吉龙的律师,问你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你和吴吉龙在购买灰鹦鹉的过程中,吴吉龙跟你怎么讲的,他说这种鹦鹉是人工养殖的还是野生的?

徐洋:人工养殖的。

辛本华:刚才你在回答检察员问题的时候,你说从基因上可能很难判断鹦鹉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饲养的。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你能不能够通过动物习性来判断?

徐洋:这个其实相当简单,就像马戏团里面的动物,都不可能用野生动物去做表演。因为野生动物天然具有攻击性,所以马戏团肯定是用人工繁殖出来的动物进行表演。因为这种动物从小就习惯了有人的环境,对人不会有很强的攻击性。鹦鹉也是一样的。虽然鹦鹉不是食肉动物,但是它在自然环境中要吃大量的坚果,所以他的嘴很硬,角质层很厚,像我们这种普通的玩家在跟人工繁殖的鹦鹉亲近的时候,都有可能被它咬破或者抓伤,更不要说是野生鹦鹉了。如果鹦鹉看到你时想跑却跑不掉的话,它就会拼命反抗,这样就会对玩家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我们更愿意在鹦鹉小的时候,甚至是还在长绒毛的时候,就把它买回来。每天早晚都会喂养鹦鹉,就是为了更好地跟鹦鹉培养感情。

审判长:你买的这几只鹦鹉都是多大的?

徐洋:有4只亚马逊鹦鹉,相对来说大一点,有一只已经会说话了。灰鹦鹉的话,我买的第一只还是在它非常小的时候,大概只有25天,吴吉龙跟我说大概出壳只有25天左右。

辛本华:没有问题了。

审判长:上诉人对一审庭审时出示的证据有无异议?

徐洋:没有异议。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异议?

嵇新:辩护人有一个意见。就是我们认为林业部门的鉴定意见仅仅是确定了上诉人购买鹦鹉的品种,但是他没有能力去鉴定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其他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对一审庭审时出示的证据有什么意见?

检察员:没有意见。

审判长:上诉人有没有新的证据?

徐洋:没有新的证据。

审判长:辩护人呢?

嵇新: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刚才提交的证据,就是针对徐洋没有什么新的证据了是吧?

检察员:没有。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徐洋带下法庭候审。将上诉人张静带上法庭。

检察员:审判长,检察院提交的新证据是不是需要徐洋也质证?

审判长:检察院出示的哪项证据?

检察员:检察院刚才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因为关注到你们提供的脚环,说是可以证实鹦鹉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野生的,所以检察院就去南京市红山动物园了解了情况,相关的证人证实,通过脚环是不能够看出鹦鹉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野生的。这份证据就证明了这样一个内容。

审判长:把证据拿给徐洋看一下。

徐洋:这个我不需要看了。因为前面就说了,从基因角度来看,鹦鹉带不带脚环,都是同一种动物。就像猫,家猫和野猫,它带不带铃铛都是同样一种猫,从DNA角度上没办法证明这个是驯养的还是野生的。但是我们在买的时候,就会要求这个是人工饲养的动物。

审判长:对这份证据,你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徐洋:不好意思,我没有质证意见。

审判长:带张静上来。

审判长:张静,你对一审判决有无意见?简要陈述一下你的上诉理由。

张静:我没听清楚,麻烦你再说一下。

审判长:你对一审判决有无意见?简要陈述一下你的上诉理由。

张静:一审判决以后我感觉判刑过重,影响到我的工作、学习、家庭。希望能通过二审减轻一下判刑。

审判长:就这个是吧?

张静:是。

审判长:好。辩护人简要陈述一下。

曾诚:好的。上诉人张静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认为其购买的是人工繁殖的鹦鹉,另外涉案的鹦鹉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当中,已经收缴了,并且移交给了红山动物园进行饲养,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所以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简单就这些。

审判长:好。辩护人可以向上诉人发问。

曾诚:好的。上诉人张静,现在你的辩护人向你发问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你在向商家购买鹦鹉的时候,是否知道这个鹦鹉是野生的还是人工驯养的?

张静:当时没有向我们提到任何有关饲养的内容,当时买的时候就说这是一种幼鸟 ,需要喂养很长的时间,才能成为成鸟。

曾诚:你没有直接回答我的问题。你是否知道你买的鸟是人工的还是野生的?

张静:他当时给我们说的是人工繁育的。

曾诚:对方告诉你是人工繁育的?

张静:是的。

曾诚:第二个问题,你为什么要买这个鹦鹉?买的目的是什么?

张静:主要用于当宠物玩。

曾诚:买回来作为宠物来饲养?

张静:是的。

曾诚:好。审判长,其他没有了。

审判长:检察员有其他问题需要发问的吗?

检察员:张静,你对一审判决认定你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张静:我只知道孵化的是鹦鹉宠物,我不知道真的属于野生动物。

检察员:那你对购买鹦鹉的事实有没有异议呢?

张静:没有异议。已经形成了事实,这个没有异议。

检察员: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张静:属实。

检察员:你说购买的鹦鹉是人工繁殖的,有什么依据?

张静:依据就是它只是刚出壳,他有脚环。如果是成鸟的话,脚环是上不上去的,只有通过蛋孵化以后的幼鸟,脚环才能上上去。然后商家也提供了检疫卡和脚环的证明。

检察员:这些信息你是从哪里获知的?

张静:当时卖家给我们提供了脚环的证明,脚环我们都是能看到的。

检察员: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长:张静,你一共买了两只鹦鹉是吗?

张静:我当时在这个买家那里只买了一只灰鹦鹉。

审判长:太阳锥尾鹦鹉呢?

张静:这个是我在淘宝网上买的。

审判长:不是在吴吉龙那里买的是吧?

张静:不是的。

审判长:这两只鹦鹉脚上都有脚环吗?

张静:全部都有。

审判长:脚环的材质是什么?

张静:是很亮的,不锈钢的。

审判长:这个脚环是封闭的吗?

张静:是封闭的。

审判长:脚环上面有什么东西呢?

张静:脚环上面只有出生的日期和编号。

审判长:刚才你说有证书,你的这两只鹦鹉都有证书吗?

张静:是,都有的,但是现在都找不到了。从那个照片上,上次你也看到了,看不清楚了,当时我们也没有去记录这些东西。

审判长:这些证书是你买的时候卖家给你的?

张静:对,是买的时候卖家一起提供过来的。

审判长:证书证明了什么呢?

张静:只能证明两点,一个它属于健康的鸟,第二个说明它的出生日期、时间以及脚环编号。

审判长:上面没有标明说这鸟是人工繁殖的?

张静:没有标明。

审判长: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庭审时出示的证据有没有新的质证意见?

张静: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呢?

曾诚:没有。

审判长:上诉人有没有新的证据提交?

张静:暂时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呢?

曾诚:没有。

审判长:检察员在二审时提交了一份新的证据,麻烦拿给上诉人看一下,让上诉人发表一下质证意见。

检察员:检察员跟上诉人做一个说明。因为你们在二审阶段提出来,脚环可以证明鹦鹉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野生的,所以检察院就到南京市红山动物园去进行了了解。相关工作人员证实,通过脚环不能够证实,鹦鹉是人工繁殖还是野生的。就证明这个内容。

审判长:上诉人对这份证据有什么质证意见?

张静:我简单地看了一下,其中提到了野生还是孵化,因为现在这些鸟可能也不存在了,或者也不知道流失到什么地方去了,我认为这份证据暂时不能证明到底是野生的还是孵化的,因为没有一个准确的依据。

审判长:你的两只鸟都哪儿去了?

张静:那两只鸟当时都被派出所没收了,没收以后我们也不知道它被送到什么地方去了,他们只是口头上跟我们说送去了南京市红山动物园,也可能是送去了南京市野生动物保护站。

审判长:请法警将张静带下法庭候审,将石小丰带上法庭。

审判长:石小丰,你对一审判决有什么意见,可以简要陈述一下你的理由。

石小丰:主要是觉得判得过重。

审判长:量刑过重是吗?

石小丰:对。

审判长:其他的还有吗?

石小丰:其他的就是我不是从卖家这里买的鸟。

审判长:你刚才的意思是你不是从吴吉龙这里买的?

石小丰:对。

审判长:然后呢?

石小丰:还有就是审判员在读一审判决书的时候,提到了很多在吴吉龙那里买鸟的买家,也是只买了一只,但是没有采用和我同样的量刑。我个人认为我不应该判这么重,我也是考虑到毕竟是刑事案件,可能对下一代会有什么影响,所以我提起上诉。

审判长:你认为还有其他人没有被判刑?

石小丰:同样也是买了一只,但是并没有判刑。在前面整个案件的陈述里面,包括像施雪峰、杨梦丽等人,这些人都只是出现在证人里面。我不清楚为什么他们同样也是从被告吴吉龙那里买了一只鹦鹉,这种事实很明确,却没有被判刑。而我也是买了一只,为什么就被判了缓刑一年呢?

审判长:就是说有一些同样的案犯,也买了一只鹦鹉,但是没有被判刑,是吧?你也买了一只,为什么给你判刑?

石小丰:对。

审判长:辩护人简要地陈述一下上诉意见。

庄宇:我简要陈述一下上诉人本人的上诉意见。一个是他认为量刑过重。为什么呢?因为上诉人是通过互联网在公开的网站上买的。他是在淘宝上向卖家购买的,并不是从吴吉龙本人手上购买的,而且他收购的是经过人工繁殖的鹦鹉,不是属于野生的。另外他收购的目的是因为他小孩玩手机学习成绩持续下降,他买宠物是希望孩子转移对手机游戏的注意力,减少手机游戏对眼睛的刺激,增加小孩对动物的爱心。他购买的时候并不知道这种动物属于濒危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也没有用其他非法物品对所购买的动物施加危害,所以说他并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但是最后的量刑,却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所以觉得量刑过重,希望予以改判。

审判长:没有了吧?

庄宇:没有了,上诉的事实理由就是这样。

审判长:好,辩护人可以向上诉人发问。

庄宇:好。石小丰,我是你的法援辩护律师,向你发问。你说你的这只鹦鹉具体是从哪个网站上公开购买的?

石小丰:是在淘宝网上买的。

庄宇:是公开购买的吗?

石小丰:对,直接进行购买的。

庄宇:那你认识吴吉龙吗?

石小丰:不认识。

庄宇:你不认识吴吉龙为什么会在群鹦荟萃这个群里面?

石小丰:当时我是买家,我的卖家介绍我进这个群。这个群主要是用来给大家交流,因为我的那只鸟断了一条腿。这个群里面有医生,会跟你讲解怎么护理鸟。因为不懂,所以就加了这个群。

庄宇:那你这个购买价款是给谁的?

石小丰:购买价款也不是给吴吉龙的,价款通过淘宝网上购买之后给卖家的。

庄宇:确定不是给吴吉龙的是吧?

石小丰:对。

庄宇:好。第二个问题就是,鉴定报告你看过了吗?

石小丰:鉴定报告没有看过,我们也不知道他是怎么鉴定的。就我个人感觉而言,比如说买个鸽子或者别的什么鸟,如果脚上都有脚环,那么这种脚环肯定是小时候套上去的。而且脚环又都是铅做的,就是说这不是像有些动物那样是用活扣单独扣上去的,它是一种死扣,肯定是在很小的时候扣上去的。我们买的时候也在淘宝上问过卖家这都是一些什么样的鸟,卖家说就是一些很小的鸟。

庄宇:我问你一个问题,就是你买的这只鹦鹉有没有脚环?

石小丰:有脚环的。

庄宇:它是什么材质的?

石小丰:铅的。像电表箱上面那种铅质的。

庄宇:是闭合的吗?

石小丰:是闭合的。

庄宇:那你为什么凭借脚环就说它是非野生的、是人工繁殖的?什么理由你讲清楚一点。

石小丰:我也大概咨询过一些朋友,他们说如果是从海外或者野外走私过来的那种鸟蛋,如果是长途坐飞机或者通过轮船运往中国的话,如果不能保持一定的温度,很可能会导致鸟的死亡,孵化的成功率很低。我的卖家应该也买了很多这样的鸟蛋,他给到我手上时鸟大概一个多月大,小鸟的毛都没有长齐。而且我买的时候是在过年前,也就是冬天的时候,如果经过长途运输,又没有很好的保存温度,肯定是会死亡的。所以从这方面来看,我认为鸟是人工孵化的。

庄宇:我总结一下你的意思,就是说你在冬天买的这只小鸟,当时买的时候才孵化了一个多月,是这意思吧?

石小丰:对。

庄宇:然后当时买的时候腿还是断的是吧?

石小丰:买的时候腿是好的。后来是因为鸟自己在笼子上挣扎,所以腿就断掉了。

庄宇:凭你的了解就是说,因为它很小,而且羽毛没长全,这个时候它如果是野生进口过来的话,没有合适的温度,经过长途运输它肯定要死掉的是吧?

石小丰:对。长途车运输过来也一定会要求强制开箱,看一下开箱的过程。如果发现是死鸟,但是没有经过开箱,你就算跟卖家讲,卖家也不会承认。

庄宇:你的鹦鹉脚环上有没有标记,是什么样的标记?

石小丰:是有一个标号的。这个标号就是证明,就凭这个证明来检验检疫,看它有没有禽流感,因为那一年好像是禽流感也比较多,我们也比较注重这个。卖家卖过来后我们一定要检验检疫。我们凭什么认可它呢?一定是根据这个脚环,因为脚环是从鹦鹉出生到死亡,一直都在上面的。然后我们当时买的时候,是公的还是母的,也是有一个证书给到我们的。

庄宇:给你的是什么证书?

石小丰:它有一个鉴定鹦鹉性别以及有没有携带病毒的证书。有两个证书。

庄宇:当时卖家告诉你这只鸟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野生的?

石小丰:人工繁殖的。

庄宇:你当时购买是出于什么目的呢?

石小丰:当时购买主要是因为我小孩现在比较大,他平常上学回来就是玩手机,想通过养宠物分散他对手机游戏的注意力。原来想养小猫小狗,因为本人工作也比较忙,没时间照看小猫小狗,鸟的话比较容易照看,加上自己本身也比较喜欢鸟,就想带着小孩一起培养这种爱心。那段时间小孩也确实因为照看鸟,手机也不玩了,个人觉得这种方式还可以,也有利于和孩子建立感情。

庄宇:我发问完了。

检察员:石小丰,有几个问题问你。你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你购买鹦鹉的事实有没有异议?

石小丰:我没有异议。我确实购买了一只非洲灰鹦鹉。

检察员: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是否属实?

石小丰:肯定属实。

检察员:你在侦查阶段讲到,在购买鹦鹉之前,在百度上搜索了,了解到……

石小丰:在买之前就了解过一些情况。因为原来在工作期间,我有一个朋友在他的花园里面抓到过一次,所以我才会去百度了解鸟的名字和情况。

检察员:在侦查阶段的笔录都是经过你核对并且签字确认的吗?

石小丰:是的。

检察员:你在侦查阶段的笔录中曾经讲到,在购买之前,通过网络搜索了解过野生的灰鹦鹉是保护动物。这个是不是属实的?

石小丰:当时网上应该是没有的。我记得我当时查的时候百度百科上面是没有标那一块的,后来好像是哪一年的5月份才有的。

检察员:问你的问题是,之前的供述是不是属实的?

石小丰:属实。

检察员:那为什么刚才你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你的回答是不一样的?

石小丰:你说的是哪一块是不一样的?

检察员:你刚才回答辩护人的问题时,回答说之前是不知道的。

石小丰:之前我不知道这个鸟是一级保护动物。因为当时在百度百科上面是没有这个的,没有说买卖这个是非法的。

检察员:你之前供述,你已经通过搜索了解到野生的灰鹦鹉是保护动物。

石小丰:你也讲到是野生的灰鹦鹉。我买的时候也跟卖家确认过,他说是人工繁殖的。在百度上搜索的时候,也确实会显示人工和野生是有区别的。但是当时还没有出现过买卖人工和野生鹦鹉的判决案例。

检察员:就是说你之前是了解野生鹦鹉是保护动物这个事实的?

石小丰:了解的只是百度上的……

检察员:但是你之前就是这么供述的。下面再问你一个问题,就是你刚才讲到你通过一些特征推断你买的鹦鹉是人工繁殖的,那么除了这个推断之外,你还有没有其他的证据可以印证它就是人工繁殖的?

石小丰:我从脚环上就已经可以证明它是人工繁殖的。现在你们从司法上进行鉴定,也只能鉴定它的品种,而没法鉴定它是人工还是野生的。对于我而言,从我的辨识角度来讲,这个脚环只有在鹦鹉出生的时候才能套进去。它只要长大了,哪怕是出生一个星期,都可能套不上的。

检察员:好的。那脚环上有没有标明它是人工饲养的或者是野生的?

石小丰:从野外抓一只鸟,上面也不可能有脚环吧。所以我肯定认为有脚环的就是人工养殖的。不可能一出生就有脚环在上面的。

检察员:审判长,检察员讯问完毕。

审判长:上诉人对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有没有新的意见?

石小丰:一审司法鉴定鸟是野生的,我表示有一点意见。

审判长:有没有新的意见,因为你在一审都讲过了。

石小丰:没有。

庄宇:我这边暂时没有新的意见,到最后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说一下就行。

审判长:上诉人有没有新证据?

石小丰: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呢?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检查人员在二审中提交了一份关于脚环的证据。

检察员:根据你们提到的脚环的问题,我们到红山动物园进行了调查。相关人员证实,通过脚环不能够证实它是人工繁殖的还是野生的,你看一下证据。

石小丰:如果说鉴定它是野生的,这是怎么来鉴定的?

审判员:不要反问,直接发表自己的观点,直接向法庭陈述。

石小丰:我认为通过羽毛或者血液来鉴定鹦鹉是否是野生的,这是很困难的。只能鉴定说是这个品种,它叫非洲灰鹦鹉,不能说是野生的非洲灰鹦鹉。从我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有脚环的,就是人工孵化的。不能说人工孵化出来,放飞之后然后再去抓回来,然后再卖给我。

审判长:你对这份证据发表一下质证意见吧。

石小丰:这份证据不能说明鹦鹉是野生的。从我的角度来讲,有脚环就是人工繁殖的。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其他的上诉人都带上来。

审判长:法庭调查已经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各位上诉人有无自行辩护的意见?

审判长:吴吉龙?

吴吉龙:没有。

审判长:徐洋?

徐洋:有。

审判长:简要一点,因为前面在调查的过程中,你所说的很多观点都是辩论意见。

徐洋:我再讲一些之前没有说的。据我了解,人工驯养环境下的鸟和野生驯养环境下的鸟完全是在两个系统中运作的。人工驯养环境下的鸟类因为在繁殖的过程中有补偿机制,比如说它在生了几颗蛋以后,你把这些蛋取掉,它会再补充生蛋。这个很简单也很好理解,比如像鸡,一旦把蛋取掉以后,它就会再下一颗。但是如果你不去取,它就会一直孵。鹦鹉也是这样子。所以说人类的这种驯养场在鹦鹉繁殖的过程中会不停地把蛋取掉,然后用机器来孵化,这就导致每一次鹦鹉的产量会大幅度的增加。然后因为是用机器孵化,所以说在鹦鹉出来的时候,是不会进行甄别的。但是如果是在野外环境下,假设母鹦鹉生出了四颗蛋,同时孵化了4只鹦鹉,其中有两只如果是处于比较弱的状态,那么母鹦鹉就会自然淘汰掉这两只鹦鹉。母鸟会根据食物的情况,把所有的精力重点放在照顾强壮的幼鸟身上,自然而然淘汰掉弱小的幼鸟。但在人工环境下,孵出的每一只鸟都是被精心呵护、精心照顾的,所以它们的数量非常大。再加上野外环境有各种有蛇、鹰等一些天敌,而这些在人工环境下都是没有的。所以说我们看深圳那个王鹏案,就会发现,几只鹦鹉在短短几年内就可以繁殖出几十只鹦鹉。就是说在野外,这些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但是在人工悉心照料的环境下,它们的生存环境跟野外是完全不一样的。由于营养充足,又受到了精心照顾,所以这些人工孵化的鹦鹉数量会大幅增加。所以如果把这些人工抚养的鹦鹉等同为野生动物来判罚。我觉得是值得商榷的。

另外我再补充一下。从我们的理解来看,所谓野生动物,就是指生活在野外的动物。那么我们养的猫、狗等家畜全部都是从野生动物驯化过来的,但是驯化过来以后,如果你还把它认同为野生动物,这从我们老百姓的认知理解上来看,肯定是会觉得有所偏差的。我们现在也会看到一些有关野生动物的新闻,比如在有些区域,野马、野驴的生存环境越来越小,数量也越来越少,那么这种动物就是濒危野生动物、是濒危物种。但是我们能把我们人工驯养的马和驴也等同于这些濒危野生动物吗?如果是的话,我觉得这从我们老百姓的认知来说,会觉得很难理解。

此外,我们买鹦鹉是看中它的宠物性,我们要的不是鹦鹉制品,从一开始我们喜欢的就是人工驯养的,能跟我们人类亲近的鹦鹉。这样我们能够教他说话,能够训练它玩一些游戏,我们要的不是那种野外的鹦鹉。这个很好理解。比如家猫家狗我们会花钱去买,但是野猫野狗就是让你去领养,你也不会去。这是为什么呢?就是因为我们看中的是它的宠物性,而不是动物本身。从生物学角度来说,野猫和家猫在 DNA上没有区别,但是从生理学角度来说,它们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物种。一个物种看到人类天然就会很亲近,另一个物种看到人类可能就会避之不及,早就跑得远远的。

所以说我觉得在对我们的判罚上,希望法庭能考虑到这些因素,再加上我们这些人都是真心喜爱动物的,并不是为了拿这些动物出去炫耀,或者是要杀害这些动物,把它们做成动物制品。基于此,我希望法院能够对我们从轻处罚。谢谢。

审判长:张静。

张静:我想讲一点,就是现在让我们去提供购买的这些鹦鹉到底是人工的或者野生的证据,我们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因为我们现在也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精力再去找到那些送往红山动物园或者送到野保站的实物,另外国内可能也找不到能鉴定这些鹦鹉属于野生或者孵化的正确的有效的机构。

此次案件让我们认识到,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多查阅资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这个案件对我们的生活和孩子影响比较大。所谓生活影响大,就是我们是个体户,每天起早贪黑地去工作,每个月几千块钱只能维持家庭生活。孩子刚刚学校毕业,我们也不希望他们未来再走上我们的个体户道路,我们也希望孩子们未来能去国家的一些机构工作。所以这个案件可能会对他们未来的人生发展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希望审判长、陪审员能酌情考虑,给我们从轻处罚。谢谢。

审判长:石小丰。

石小丰:我还想陈述一件事情,就是去年人民检察院也有一个差不多的案子,涉及到买家和卖家。当时也是买家作为证人出庭,结果只判了卖家,买家具体情况我也不太清楚,因为当时在一审的时候是有提到过这样的一个事情。我想既然买卖同罪,为什么买家没有判呢。当然我承认我是买了一只鹦鹉。我只是希望在审判的时候,可以给我适当减轻一些刑罚。其他没有了,谢谢。

审判长:好,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各位辩护人在刚才的庭审调查过程中,有一些辩护意见基本上已经很充分地说明了,所以在发表意见的时候,希望不要重复前面的观点。首先请吴吉龙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辛本华:首先,我们认为徐洋刚才在自行辩护中所讲的主要内容,我们辩护人还是比较同意的,我们觉得说得也比较好。现在,我通过以下几个层面,针对本案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我们先探讨一下前提,这个罪名按照我们的认识,它属于法定犯或者是行政犯,不属于自然犯。对于自然犯,我们只要考虑刑法以及如何对刑法进行妥当的解释,这样就可以判断这个行为是不是有构成要件,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的话,只要考虑有没有责任,该不该追究刑事责任就行了。但是对于法定犯来讲是不一样的,必须要考虑它前面的一个前提性的规范。对于本案来讲,主要就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以说罪名的特点一定要考虑一个基础性的规范,而不能脱离这些前置性法律规范来做一个形式上的理解。

首先,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一个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前提和基础,和刑法的功能和保护目的应当是具有一致性的。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凡是刑法应予打击的,当然应当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必然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目的。而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的行为并不全部都达到了刑事制裁的严厉程度,因而不完全属于刑法规制的范围。这两者的范围不完全相同,但也不应该相互冲突。所以说我们对刑法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进行解释的时候,必然要依据2016年7月20日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的解释。这样做既符合立法法规定的后法与前法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又维护了宪法第5条第二款所坚持的法制统一原则。

我们先谈一下收购和出售这个问题。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方案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刑法第341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盈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出售是包括出卖和以盈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从上述解释来看,几乎是把所有的购买与出卖行为一网打尽,而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没考虑到是否真正侵害了法益,也就是对于动物资源的破坏,因而不当地扩大了刑法的打击面,将大量实质上并不符合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作为犯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基于处罚必要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考虑,在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第312条的解释,对于341条规定的收购做了如下的线索解释,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从解释来看,就是为了使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它必然破坏国家的野生动物资源,必然是破坏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因而具有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同样的可能性,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是正当的、合理的。当然这里的其他目的也应当与导致野生动物资源被直接破坏的使用目的相当,不能很随意很宽泛。刚才徐洋也讲过了,如果是为了取得动物制品的购买行为,可以被认为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如果理解得很随意很宽泛,立法机关出台立法解释就会提出异议。因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因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必然给予立法解释的效力。

二者的内容实质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立法解释,这一点应该是不存在疑问的。我们举一个例子,就是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5号发布过一个《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执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一条对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做了一个界定,规定了4个条件,但是在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一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作出了与前述解释完全不同的立法解释。这里边的条文我就不一一讲了,就是说这次解释跟司法解释最大的差别,就是把保护伞,原来的司法解释将其作为一个必要条件,而新的立法解释则把它作为一个选择条件了。也就是说,作为同样的情形,立法解释通过后,最高法院没有对黑社会司法解释作出一个修改或者废除,但是司法解释第一条已经与立法解释不一致,不再适用了。

因此我们觉得类似的情况,对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也是类似的,应当执行立法解释,而不是执行司法解释。所以说对此应该做一个限制。然后在2016年7月2日,在新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7条中,原则上规定了一个禁止出售、购买和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般条款。但是在第30条第二款同时又规定了一个特别条款,就是禁止使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特别条款。这个应该是认为对2014年立法解释的一个合理的发展,删除了前述立法解释中不够明确的其他目的。

对于上述条款如何理解与适用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应当结合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予以体系和目的的解释,因为为了适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悖于上述目的的实现,而以观赏为目的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会影响上述目的的实现,甚至有利于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认为不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这种购买行为。

如果认为不符合第30条第二款的特别条款,就符合第27条第一款的一般条款,反而不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不利于拯救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目的的实现。而且又与前面的立法解释产生了直接的冲突,因此不能这样理解。由于购买行为和出售行为它是一种对合的行为,所以在刑法和野生动物保护法均予规制的同时,当然要求二者的范围保持一致。所以辩护人也认为刑法341条打击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罪,应当结合立法解释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0条第二款的内容予以确定,对收购和出售行为予以目的性限缩。对于以观赏、玩赏为目的的购买与出售行为,因不会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破坏,而不得评价刑法第341条规定的收购和出售行为。

在立法的时候从污染环境罪往下的10多个罪名,有一个同类的课题就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所以说从体系的角度来看,认定本罪要特别注意行为是否有侵害或者威胁了这种环境资源,也就是对于这个罪来讲就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资源。张明楷教授就坚持这个观点,我们认为它符合体系解释的基本原理。

第三就是我们对于野生动物的看法,因为法院司法解释的第一条就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做了这样的解读,前面我们就不讲了,因为本案的主要争议就是针对后边的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第三条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里的法律仅仅只是狭义的法律,包括法规规章,不可能包括司法解释,所以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把驯养繁殖的动物物种跟野生动物相提并论、等量齐观、同等保护,就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依据和充足的理由。如果没有,那么这个解释就超出了可能的文义范围,而逾越了解释的边界,构成了类推,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这也是一审上诉时提到的一个主要的抗辩理由。

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25条到第29条的相关规定,对人工繁育做了一个规范,但是这个只是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活动,而不是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内容。只是相关而不是相同的,所以说差别比较大也比较明显,不能等同视之。我们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对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指定,并每5年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由此可见,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范围取决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名录,而名录的制定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的,并定期进行调整,而且还要报国务院批准。因此对于野生动物的界定,其实它是属于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的一个职权,不是属于司法解释的一个权利。

上述名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人工养殖的上述物种属于野生动物,因为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提到了一个理由,就是说我们要承担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公约的义务。如果违反了公约的规定,就要做处罚。

然后林业部在1993年4月,对于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分为核准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动物。然后最高法院在制定解释时,主要也是针对这个公约以及如何履行公约提出了一些措施。但是我们需要指出来,林业部在核准的时候也始终说的是野生动物,从来没有把这个内容扩展到人工繁育的上述物种上,所以说我们认为这个解释跟公约是没有保持一致的。

这个公约的名称就是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一它的顾名思义就是野生,既然是野生,那么就很难做出一个人工繁育的解释。第二就是说这个公约对它的范围做了一个很明确的规定,主要是指出口、再出口、进口和从海上引进,这主要是从国际贸易的角度作出的一个界定,而对于国内这种收购、购买、出售等等不涉及国际贸易的情形,其实是不适用的。

辩护人简介:辛本华律师

辛本华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质量控制中心主任、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多次被北京总部评为“盈科优秀刑事律师”。还兼任中律联企业合规研究院研究员、公司辩护联盟理事、中国法学会日照刑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等社会职务。

辛本华律师承办的多起涉税犯罪及走私犯罪案件均取得了较好的辩护结果,其中部分案例被“新华网”、“中国法院网”等媒体报道。

辛本华律师热心公益事业,2019年被东南大学法学院聘为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

主要业务领域:涉税/走私犯罪的辩护与危机处理、个人刑事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788937098

部分成功案例:

1.胡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免予刑事处罚(上海)

2.赵某走私普通货物案,缓刑(上海)

3.付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减轻处罚、缓刑(上海)

4.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减轻处罚(宁夏银川)

5.秦某走私珍贵动物案,终止侦查(上海)

6.靳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上海)

7.朱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减轻处罚、缓刑(上海)

8.武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上海)

9.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甘肃定西)

10.盛某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上海)

11.陈某非法经营案,减轻处罚、缓刑(上海)

12.余某职务侵占案,二审改判(上海)

13.邵某诈骗案,撤销案件(上海)

14.阮某诈骗案,终止侦查(上海)

关于“刑动派”律师团队

盈科上海刑事部是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核心部门之一。部门业务领域遍及全国,主要针对经济犯罪(金融犯罪、走私犯罪、涉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职务犯罪、涉外犯罪、公司反舞弊调查与诉讼等领域提供专业服务。

部门在康烨主任、辛本华副主任、洪凌副主任带领下,秉承专业化、精细化辩护理念,不断发展壮大。部门现成立4大研究中心,现有成员30人,其中教授2人,博士3人,硕士14人,司法工作、高校背景等5人,建成了一批知识层次高、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刑辩经验丰富、资历深厚的精英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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