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中心接到某法院关于一起遗产纠纷案的委托,一母子状告X某的父母亲和现任妻子,要求继承X某遗产和获得小孩抚养费,庭审中,X某的现任妻子提出,需要先证明原告小孩与X某的亲子关系。
据了解,X某早在几年前就已经去世,无法通过亲子鉴定直接证明X某与小孩的亲子关系,而且X某也没有其他子嗣,无法通过半同胞关系来证明X某与小孩的亲子关系。(科普:同胞鉴定分为全同胞及半同胞鉴定。全同胞鉴定指的是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间确认同胞关系;半同胞则指的是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一般是通过与父母亲进行亲子鉴定间接推断个体之间是否存在同胞关系;但在父母皆无的情况下,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可直接进行全同胞鉴定;而半同胞鉴定往往需要多名家庭成员共同参与推断)
同时,由于X某有其他叔伯和堂兄弟,所以父系遗传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科普:因为小孩也有可能是其他叔伯和堂兄弟所生)
最终,通过与法院沟通,我中心法医鉴定师采用间接证明的方法,通过祖孙关系鉴定,首先确定小孩跟X某父母的祖孙关系,然后再排除小孩与X某兄弟的亲子关系,最终间接证明小孩与X某的亲子关系。(科普:简单说就是先让小孩和X父母通过鉴定确定祖孙关系,再让小孩依次和X某兄弟进行亲子鉴定,排除小孩与X某兄弟的亲子关系)
祖孙关系鉴定是通过对人类遗传标记的检测,根据遗传规律分析,对有争议的祖父母与被检孩子之间是否存在生物学祖孙关系进行鉴定。规范中的祖孙关系鉴定特指生母、祖父、祖母同时参与鉴定下被检孩子与祖父、祖母间的祖孙关系鉴定,对该争议祖父母,要么双方都与孩子存在祖孙关系,要么都不是孩子的祖父或者祖母。
依据遗传学原理,参照被检孩子及其生母的基因型,推断出被检孩子在该基因座上的生父基因。当生母与被检孩子间不吻合遗传规律的基因座个数超过1个时,则建议先确认生母与被检孩子间的生物学母子关系,再确定生父基因后,建议采用本地区的等位基因频率,计算出每一个基因座相应的祖孙关系指数,进而计算得到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大于 10000 时,支持被检测夫妇是孩子生物学祖父母的假设。累积祖孙关系指数小于 0.0001,支持被检测夫妇不是孩子生物学祖父母的假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