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面对这样的灵魂拷问,人到中年的张某想要做亲子鉴定,却遭到了儿子的拒绝。一气之下,张某把儿子告上了法庭,并追加妻子王某为第三人,想要解除自己与儿子的亲子关系。近日,湖州市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终的结果是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张某与王某于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两人的儿子张小某出生,家庭本该圆满幸福。然而,婚后夫妻二人却长期感情不和。2005年7月,因怀疑王某有外遇,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张小某随王某共同生活。但考虑到儿子成长,外加亲友的一再劝说,张某与王某又于同年12月复婚。但二人终因长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无法弥合,于2018年8月起正式分居。尽管婚姻不幸福,但张某多年来对张小某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对张小某是否自己亲生更是一直未有怀疑。
2018年8月,张某与一位医生不经意间聊天得知,AB型血型与O型血型的亲代结合,不可能生出O型血型的后代时,想到自己、配偶及儿子的血型,加上自己与妻子多年来的婚姻及感情状况,张某疑虑重重,细思极恐。
张某说自己是AB型血型,王某是O型血型,可张小某偏偏也是O型血型!在张某的再三追问下,医生告诉他,如果张小某是O型血型,则有极大的可能不是张某亲生。
为确认亲子关系,张某来到了法院。
一审庭审中,张小某未露面,但他出具书面意见坚持自己是张某和王某的婚生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并称张某此番起诉是对其母亲王某及其本人的侮辱。
第三人王某则辩称,张某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并不科学,应该由张某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他和张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张某起诉是因为张某自己有婚外情。她亦拒绝让张小某与张某做亲子鉴定。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而且他提供的本人血型证明,他与妻子王某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向法院申请调取的张小某、王某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在张小某和王某均否认上述证据但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张某与张小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应为案件最关键、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亲子关系否认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程序。但经法院释明,张小某仍坚决不同意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导致其与张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
在此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张某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张小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张某与张小某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之后,张小某提起上诉,二审中,张小某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合议庭通过张小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张小某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表示。后张小谋仍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