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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来自南宁的黄涛向宾阳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女儿做亲子鉴定,以决定自己是否需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法院准许离婚,但对其亲子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
这是为什么呢?
欲知详情如何,且听小编分解。
原
告黄涛诉称
2012年2月,黄涛与妻子易静在南宁上班时相识相恋,2013年6月开始同居。易静未婚先孕后,双方于 2014年3月26日匆匆登记结婚,同年3月31日女儿出生。妻子易静生女儿后,一直在其娘家宾阳县生活,黄涛多次相劝,易静仍坚持带女儿住在娘家,而自己又在南宁上班,婚前了解本就不够,加上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从而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薄。
前段时间,黄涛到丈母娘家看望女儿,无意中发现易静在QQ上与其前男友聊天,并从中了解到妻子与自己谈恋爱期间还与这位前男友交往过密的事实。
黄涛发现后惊愤不已,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遂立马要求与妻子易静离婚,但双方因女儿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
故黄涛起诉到法院,要求与易静离婚;由于对婚生女儿是否与其存在亲子关系产生怀疑,但却没有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加以证明,黄涛希望通过亲子鉴定证实其怀疑,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承担女儿的抚养费。
被
告易静称
同意离婚,同意抚养女儿。
易静认为:出生医学证明、儿童医院检验报告单、新生儿出院产科登记已足以证明原告是婚生女儿的父亲,加上做亲子鉴定会影响孩子身心健康,从而拒绝配合原告作亲子鉴定,原告需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为止。
法
院经审理后认为
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经法院调解后仍无和好可能。因此,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该院予以支持。
关于是否准许原告的亲子鉴定申请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一方有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义务。由于本案原告并没有提交任何相关的证据,故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另外,由于原告不愿意抚养女儿,而被告愿意抚养,因此,女儿由被告抚养比较适宜,原告每月应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成年为止。(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那么,黄涛内心的疑问就无法得到答案了吗?
不是的!
亲子鉴定分为两种:
当事人可以通过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律师事务所等有司法功能的单位委托办理,也可以直接个人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
司法亲子鉴定多用于办理出生证明、户口申报、出国留学、移民、财产继承、法庭诉讼等。
当事人需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明,由鉴定人员现场拍照、采集血样、填写相关司法委托协议、留取指纹,所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具备法律效力,可直接用于法庭呈堂证供。
个人鉴定
个人亲子鉴定主要用于私下了解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手续便捷私密性强,可匿名送检,鉴定报告没有当事人名字和照片,但有唯一性的样本编码及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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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丽君
编辑|陈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