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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诉讼确认亲子关系?(诉讼亲子鉴定起诉书)诉讼亲子鉴定,

发布时间:2023-07-21 09:17:28    作者:147小编

《民法典》第1073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确认制度化是亲子法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次《民法典》第1073条广泛借鉴卓有成效的多元化经验,将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写入婚姻家庭编,结合我国文化传统、国情特点及现实需要,构建我国亲子关系确认制度,既是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贯彻落实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也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父母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则只可以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将成年子女仅作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主要是为了保护成年子女的继承权等权利,并避免出现成年子女逃避赡养父母的义务。

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条件方面,《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的条件为“有正当理由”。何为“正当理由”?一般可认为,民间机构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诉讼相对方的自认等均可成为启动诉讼程序的正当理由。民间机构对亲子关系鉴定也有较为严格的程序,故该证明有启动诉讼程序的足够依据。在没有民间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的情况下,若能获得诉讼相对方自认的书面证明、录音、录像等,也可以启动诉讼程序。现实中出现的情况要更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原告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将平衡各方利益,在儿童权益最大化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判断。

亲子关系的确认需要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标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表述来看,不应对提出诉讼的一方苛以严格的举证责任,若已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亲子关系确认之诉已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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