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入手,讲讲欺诈性抚养关系下男性如何维权。
基于两性的生理差异,女性能保证后代的血缘一致性,而男性则会在婚姻中遭遇亲子风险。在未普及生殖鉴定技术之前,喜当爹的可能浑然不觉,而鉴定技术普及后,相应的案例也大量可查。
当男性的配偶与外人通奸,以婚生子女名义生下后代并与丈夫共同抚养,此时男性的境遇则是"欺诈性抚养关系"。陷入"抚养欺诈"的男性,有权主张返还抚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谈谈抚养支出。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建立在亲子关系的基础上,分为自然血亲(婚生与非婚生的亲生子女)和拟制血亲(继子女和养子女)。也就是说,婚生的孩子、打炮来的孩子、前女友的孩子、小三的孩子、现配偶带来共同生活的孩子和领养的孩子都有权得到父母的抚养。
而"欺诈性抚养关系"下,子女不属于自然血亲,也不属于拟制血亲。拟制血亲的成立是只需要依托于抚养关系的建立,但也要求有对亲缘关系建立的起码合意。收养或重组情况下,当事人对此明知,自不必说。反观欺诈性抚养关系下,受害男性作为生父母外第三人,当然地对异生子女没有法定抚养义务,付出的抚养支出也属于女方不当得利,应当评估具化成一个额度,予以返还。
再说说精神损害赔偿。
目前法院可查判例中援引的法条都是《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原《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这类综述性法条,要具体解释的话,可以从三点入手分析。
一是《婚姻法》的"离婚损害赔偿",婚内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物质损害赔偿或者精神损害赔偿,而这些过错显然包括异生子女,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并长期欺骗抚养异生子女。
二是《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其他列举性人身权利外的兜底权利),受害者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三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并未明文规定权属,但婚姻产生的身份权体现为配偶权,含有抚养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离婚请求权等,有待进一步细化规定。
因此,法院往往会允准当事人的离婚请求,并判决女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但如果诉求畸高,也会对主张数额酌改,一般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几万元左右。至于抚养费用的索取,则另行再诉。
综上,于情于理,被欺骗的男性也有权起诉维护自身权益。更何况,付出的钱不能悉数收回,心灵伤害更不可量化。
有这些钱和这些爱给谁不好干啥不行,白白帮狗贼养了这么多年孩子,一场体面的起诉已经是给欺骗者最后的宽容了。孩子自然是无辜的,可并不代表可以用岁月加持的理由,当然地裹挟成年人的情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