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从而构成的犯罪。多次受骗的结果
如果有选择的话,大部分人都会愿意安心过平凡的生活,有家人,有基本保障,没有人愿意顶着巨大的风险,提心吊胆的过日子。
即使是穷凶极恶的狂徒,也只是利用行为来掩盖内心的怯懦和软弱,走上极端道路的犯罪分子,大多具有令人感慨的隐情
石某是河南省驻马店市的普通村民,在初入社会的阶段,石某跟着村里的一些长辈在郑州的工地上干活。
凭借着踏实肯干的性格和学啥都快的灵活大脑,石某逐渐的掌握了工地上各个工种的具体任务和工作方法。
因为石某本身的机灵和愿意结交朋友的态度,很快就跟工地上的朋友们打成一片,甚至有了一定的影响力,大家都愿意给石某面子。
经历过几个工友因为薪水的问题闹事之后,石某渐渐地感到跟着别人做事终究不是长久之计,还是要自己想办法当老板。
第一步是先当个包工头,石某凭借着出众的人际关系,拉拢到一批工友愿意跟他一块另起炉灶,几个人推选石某做工头,在各地接工程。
石某出于口碑和未来规划的考虑,在接受的工程计划里,统统采用最优质的材料和精湛的技术,出色的完成了几项工程。
得到部分大项目的关注后,石某等人的事业开始走上正途,而且未来的发展前景还是比较好的,房地产事业是当年最具潜力的事业。
但是因为石某一向耿直,又比较实在,接受朋友推荐的工程时,经常上头,就凭借义气和单纯的人格信任就带领队伍落实计划。
连合同都没签,石某就带着手下人把活儿干完了,这不是有些缺心眼嘛,果然被一些表面热情,实际上手段肮脏的公司盯上了。
这些开发商让石某把工程完成了,但是以没有签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石某和跟着他干活的兄弟们没有拿到一分钱。
精心策划抢劫银行
石某深知不能因为一次失败就彻底输光所有,尽管这次工程颗粒无收,石某还是按照正常的流程给参与工程的工人结算工资。
为此石某借了许多外债,但是赢得了诚信的名声,大家没有对石某失去信心,反而更愿意跟着石某长久的工作。
第一次的教训并没有完全的压垮石某,他很快就调整好状态,准备吃一堑长一智,再接再厉,以后更妥善的进行工作,必须签合同!
但是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有些别有用心的人知道石某好骗,就故意来刁难他,欺负石某不懂法,也捋不清楚合同。
在正常的合同中设计一些陷阱,石某看不出来,又被这些人卡住了工程款,这下可把石某彻底拖垮了,石某面临严重的债务危机。
在两次受骗之后,石某的阴暗面觉醒了,开始产生极大的报复心理,但是他暴富的对象却不是那些欺骗他的人。
石某认为既然要搞事,就不能单纯的为了泄愤,还要能解决眼前的问题,眼前的问题就是没钱,所以要搞能来钱的事。
思来想去石某就相中了抢银行这个事情,他发现郑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管城支行的周围环境很宽松,地方小,工作人员少,而且完事好跑。
石某蹲在这个银行的周围观察了很久,掌握了运钞车的情况和规律,并且从许昌的朋友那里买到了五把手枪。
是的,参与人数都算准了,石某将一切准备好以后,回到老家叫来了四个亲朋好友,都是从小一块长大的兄弟,非常可靠。
这些人也都对石某的计划没有异议,全部支持石某干这个事,五个人在家里商量好了分工,就出发前往目标地点。
1999年12月5日晚7点20分左右,在运钞车送完钱离开后,石某带头冲进了银行,两个兄弟紧随其后。
在银行门口留有一人放风,还有一人在后门拐角看守逃跑用的五辆自行车。
富翁慈善家的烦恼
抢银行的过程很顺利,石某进门就打死了迎面走来的保安,两个兄弟抡锤砸碎工作台的玻璃,将钱装进编织袋,一个试图按报警器的员工被当场打死。
随后五人骑自行车离开犯罪现场,最后在约定的地点进行分赃,共抢得两百零九万现金,石某作为这次事件的组织者拿到了一百万。
石某叮嘱大家不要声张,分完钱就去云南躲一阵,等风声过了再回老家,要是不小心被人看出来有钱,就说是在云南赌石赚的。
计划缜密,当时的监控设备和刑侦技术也比较落后,他们的行踪没有被发现,这起银行抢劫杀人成为了悬案。
有钱后石某还是决定在房地产事业上继续发展,因为有了这笔资金,加上石某已经变得不再像以前那么好骗。
石某的事业发展很好,逐渐成为了当地有名的富商,并且热心慈善事业,为老家的村子修路,搞希望工程,资助贫困人家。
石某声名远播,但是也有很多的烦恼,比如他的女人太多了,除了正经老婆之外, 还有三个情妇,而且不背人,这事大家都知道。
一共生了十二个孩子家庭很庞大,但石某却很没有安全感,经常怀疑这些女人给他戴绿帽子,也经常怀疑某个孩子不是自己的。
为了打消顾虑,石某跟孩子们去做亲子鉴定,还好最后的结果显示,孩子是亲生的,石某这才刚松一口气。
正是这次鉴定,让相关部门获取了石某的DNA信息,数据库经过比对,认定这个信息就是当年抢劫案现场留下的身份信息。
警方据此上门实施抓捕,石某终究还是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以案谈法之抢劫罪
生活的不如意并不能成为犯罪行为的合法原因,他人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变成自身实施违法行为的合理解释。
法律所形成的社会秩序,是要群众保持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将调查、总结、审判、惩罚的权力都交给相关部门,禁止私刑。
从整体视角来看,公权力能够最大程度的保证案件处理的公平正义,也更具有专业性和条件支持,落实对犯罪分子惩戒的可能性更高。
上述案例中的石某在一定程度上是生活的受害者,遭受过不法侵害,面对现实压迫的时候选择了较为极端的方式。
这其实是非常自私的行为,因为自己生活的不如意,就要不管不顾的心狠手辣,因为淋过雨,干脆撕碎所有人的伞。
当有人感念石某发迹后的善行时,是否会有人想过那些死在石某手中的无辜群众,任何生命都不应该被比较,都需要得到尊重。
不管在后续的生活中,石某做了多少慈善,救过多少人,对社会的贡献有多大,都不能抹除曾枪杀别人的罪孽。
生命的价值是不能单纯以数字来对比的,法律也决不允许任何人做出这种交换,石某必须为犯过的罪行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罪在加重情形中,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和持枪抢劫的都在规定范围内。
上述案例中石某的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涉及多种恶劣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极大负面影响。
石某及其同伙共五人,共同实施了抢劫银行的罪行,而且在抢劫过程中枪杀保安和银行工作人员,造成多人死亡和财物损失的结果。
石某作为该起事件的主要组织和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对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应被判处抢劫致人死亡罪。
除了上述主要罪行外,石某还应被追究非法买卖和持有枪支的罪名,与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具体刑期要因此累积。
在现实生活中,石某的案子时至今日仍未有最终判决,因为除了多年前这起大案外,石某本身还涉嫌多起违法乱纪的事情。
再具体清算的过程中,包括结婚后仍与其他女子同居,所谓的四个女人和十二个孩子共同生活的事情,坐实重婚罪也要被计入刑期。
在做慈善、行好事的外表之下,石某的公司也与很多竞争者存在纠纷关系,在石某因为抢劫案发被捕后,很多纠纷事件都被再次提及。
墙倒众人推,原本声势浩大,如日中天的石某,成为重刑犯,而面对各种指责,石某也不可能全部接受,在来来回回的拉扯中,时间不断延长。
虽然官方还未给出确切结果,但根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不难看出,石某的死刑概率较高,基本没有轻判的余地。
考虑到原本踏实的石某因为被拖欠工程款,最后造成去抢银行的极端行为,既然这种行为不可取,那么应该如何依法解决这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根据法律程序,将拖欠工程款的单位进行起诉,然后等待法院的判决即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工程款的实际获得。
在面对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合适的方法进行权力维护很重要,不要因为一时气愤上头,做出不可挽回的事情。
参考文献:《刑法》、《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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