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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纠纷如果上法庭,多半会输,法院的理由很简单,就是伦理道德,可能还会间接引用卫生部门的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规定。可最近看到一个案例法院判代孕协议有效,委托方高高兴兴的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不一致的判案,可见社会对这一行为的分歧。
胡某和任某在网上发帖,找到愿做代孕母亲的常德柳某,柳某30岁,未婚未育。双方书面协议,柳某代孕生子,胡某承担柳某代孕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并支付代孕费 ,孩子的抚养权归胡某。胡某的精子与捐献者的卵子成功受精,胚胎后植入柳某子宫。柳某怀孕,身在海外的胡某心系骨肉,几乎每天打电话关心胎儿,嘱咐柳某的注意事项。
次年柳某产下男婴,态度发生改变,拒绝胡某夫妻接走孩子。胡某请求法院确认柳某代孕孩子的抚养权。
这是一个完全代孕,即代孕女子与代孕孩子无生物学关系,由生殖辅助技术完成的胚胎。法院判代孕协议有效,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该法院认为此案适用合同法,协议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更改合同。又经亲子鉴定,认定胡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柳某不是孩子的生物学母亲。法院支持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代孕,一种另类的生育方式,反对者认为有违公序良俗,侵犯了妇女尊严,可能影响婚姻家庭关系,导致亲属关系混乱。
支持者认为,代孕圆了许多不孕不育者家庭以往无法实现的生育求子的梦。何种生育方式是个人的选择。代理母亲是个人正当的身体支配权的使用。代孕不违反公序良俗,对公序良俗的认识不能停留在原有水平。而且各方自愿,没有混乱的性关系,正常的代孕行为不存在道德问题。
据一些调查,目前反对意见占了多数,但近年来支持者有增多之势。
代孕的禁和放都难,它必须面对自古以来的生育观念的改变,考虑由此可能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要面对社会的需要。免不了的波澜,代孕生子的禁和放都会引起社会的巨大反响。
将代孕分门别类,看看各自的差异。
1、据基因关系分类,可以分为妊娠和基因代孕。前者又称完全代孕,即不包含代孕者的卵子,代孕者仅提供子宫受孕,与婴儿间无基因关系。其中委托方丈夫提供精子,或妻子提供卵子。如由第三方提供精子和卵子的,又称捐胚代孕。
基因代孕又称局部代孕,代孕者提供卵子,精子由委托方丈夫提供,或由第三方提供。代孕者与婴儿存在血缘关系。
2、依据代孕动机,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前者代孕者收取报酬,获取经济利益。后者仅收取合理的医疗、营养、误工费,一般由亲属或志愿者代孕。
3、依据受孕方式不同,分为自然受孕和体外受精代孕。前者以性行为的方式受孕,“借腹生子”。后者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将人工培育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代孕者子宫。
三种分类有交叉的存在。其中有几个重要的概念:完全代孕、基因代孕、捐胚代孕、商业或非商业代孕、借腹生子、人工受精等等。各位看官不难看出其中的优劣、精华与糟粕。
例如,完全代孕:最能体现代孕者的初衷,最能保持婴儿与委托方的亲情关系,产生的问题也较少。
捐胚代孕:委托方不提供自己的精、卵,如同收养。
借腹生子:旧时代的产物,封建糟粕。指通过自然方式受孕,存在婚外性行为,与现在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受孕不同。
人工受精:代孕生子中的一种应用技术。
现在,代孕的讨论中又有了一种新的观点,即限制性使用。我们猜想,代孕生子不可能全面开放,部分开放则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