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然而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的家事纠纷日益多发。“欺诈性抚养”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离婚后,女方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男方亲生而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将子女误认为其亲生而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近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方诉求返还抚养费、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给予支持。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张某(男)于1998年登记结婚。2016年2月6日,胡某产下一子取名张某某,后因办理户口问题,张某无意中做亲子鉴定发现张某某非其亲生,遂怒向法院诉请离婚,并主张返还抚养费4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查明,双方名下有商品房两套,家用汽车两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亲子鉴定作出之日至法庭辩论终结前,二人的感情依然没有修复,确认双方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双方离婚。因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他人通奸生育张某某并隐瞒实情,张某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给张某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胡某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根据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一审法院依照河南省人均消费性支出情况,酌定胡某返还张某支付的抚养费2万元,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并判决张某和胡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割。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应当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案中,胡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并隐瞒事实,为过错方,应当适当照顾无过错方,一审法院作出返还抚养费、赔偿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和双方财产按照6∶4比例进行分配的判决并无不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胡某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胡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产有一子,并隐瞒其非张某亲生子的真相,侵害了张某的人格权和财产权,且胡某明知而不告诉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欺诈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胡某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严重伤害受欺诈方张某的感情,造成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应当属于“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况,现张某主张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举不仅从法律层面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从道德层面引导广大群众树立“和谐”“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杜绝“欺诈性抚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保护无过错方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发挥法律的明示和预防作用,法院判令返还欺诈性抚养费是发挥法律的校正和制裁作用,给每一个抱有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侥幸心理的人及其违背诚信的行为戴上枷锁,但保护家庭幸福和谐的关键还是夫妻间两颗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心。
来源: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