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其中提到了关于亲子鉴定的相关规定:原则上司法鉴定机构不能接受个人委托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属于女性的隐私权范畴,未经女性同意或者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无效。
这一规定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和担忧。有人认为这是对女性权益的保护和尊重,也有人认为这是对男性权益的侵害和不公平。那么,这一规定究竟有何依据和目的?它会给家庭关系和社会秩序带来什么影响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生物学特征检验有异议或者需要生物学特征检验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当事人不申请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生物学特征检验时,应当通知当事人。” 这一条款表明,生物学特征检验(包括亲子鉴定)应当在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孩子身份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双方或者一方提出要求进行医学鉴定。” 这一条款表明,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存在孩子身份关系的争议,并且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孩子身份关系时,才可以根据双方或者一方提出要求进行医学鉴定(包括亲子鉴定)。
综合以上两个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赋予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单方面进行亲子鉴定的权利。相反,我国法律体系强调了尊重女性隐私权、保护女性权益、维护家庭稳定、防止家暴等原则。因此,在没有充分理由和必要条件的情况下,不应该轻易地进行亲子鉴定。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就是基于以上原则而制订的。其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中涉及到亲子鉴定问题的处理方式,并加强对女性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力度。同时也倡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家庭观念、道德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