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最近好多公众号都在说重庆和广州出台了新规,规定夫妻一方必须都同意才可以做亲子鉴定,否则无效,还信誓旦旦说是重庆五中院出台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上讲的。
那么,这个白皮书真的讲了亲子鉴定的事情吗?
从3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公众号上公布的《妇女权益司法保护》白皮书内容来看,涉及到该院辖区婚姻家庭类、劳动争议类、人格权类、人身安全保护令类案件的相关数据,以及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说白了,就是对五中院辖区与妇女相关司法工作的年度总结,并不仅仅涉及婚姻家庭领域,更不仅仅涉及离婚与亲子关系,可以说,即使这份白皮书里提到亲子鉴定,那也只是很小很小的一部分,可能仅仅只是捎带一句话的事儿。
这样一份工作报告中一顺嘴的话,能说是出台新规?那不扯淡吗?
更何况,从3月8日这份白皮书来看,压根也没提亲子鉴定的问题。
也许有网友要说,那肯定是他们改过的版本。
对,我不排除这种可能,但还是那句话,捎带着一句话的事儿,别上纲上线、肆意解读。
再说回亲子鉴定的问题,单方能做亲子鉴定吗?实践中把握得比较混乱,有不少人都是单独领着孩子悄咪咪地先去做了亲子鉴定,再以这份鉴定报告做为起诉离婚的重要依据。
但事实上,即使没有做这份亲子鉴定,诉讼中如果有正当理由提出孩子可以不是自己亲生的,要求否定亲子关系,法院也会询问双方意见,是否同意做亲子鉴定?如果一方拒绝,则法院可能直接做出认定,否定亲子关系。
昨天我也写了一篇小文,简单将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罗列了一下,但有读者留言,说这是用主观代替客观,是人治不是法治。
(附前文链接:
https://m.toutiao.com/is/SnQWjkE/ - 亲子鉴定未经夫妻双方同意一律无效?非专业的瞎解读之风,该刹了 - 今日头条)
我估计他的意思是说,没有做鉴定,到底是不是亲子关系还是没确定,法官就凭自己的主观意识就判断是不是亲子关系,这不科学。
这里需要纠正一下,法官做的是法律推定,而不是事实判断,而这个推定是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完成的。
原本否定亲子关系的一方应该举证证明没有亲子关系,而最好的证据就是亲子鉴定,如果没有亲子鉴定,否定的这一方的确很难完成举证责任。
为此,法律就设置了一个举证责任的转换,对方是有配合的义务的,如果不予配合导致鉴定无法做出,那就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不必再举证,也就是否定亲子关系。
简单说就是:是否做鉴定,这是个人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迫;但不做鉴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双方自行承担。能做而不做,法院就会推定对方的主张成立。
至于说,另外还有大v(好像是张捷)谈到这样的不得单方做亲子鉴定的规定是在保护那些富翁的权利,不得不说,这些人脑袋瓜子还真好使,一下就发散思维这么远?
首先,有没有这样的规定我们并不确定,即使有,具体怎样说的,我们也不确定,自媒体随便改动几个字,也可能导致意思 大不相同,完全没必要上纲上线。
其次,即使规定,这规定的目的也是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人身自由,强迫做鉴定很容易滋生各种乱像,随便偷别人家的头发去做个鉴定,再把结果一公布,搞得人家家庭鸡飞狗跳,这种方式优秀?
老百姓质疑不让单方做鉴定,主要原因是怕自己当冤大头替人养孩子,但我们刚才也已经分析了,在亲子关系否定的诉讼中,或者说在离婚诉讼中,这样的担心是多余的,法律有办法解决问题,不必非得把人按着去做鉴定,文明社会,何必搞得这样野蛮暴力?
最后,大v们担心的富翁的问题,其实就是担心一个女的带着孩子找上门逼宫的问题,男的不想负责任,女的不做鉴定没法证明孩子是他的。
还是那句话,这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问题,通过诉讼解决。
私下搞鉴定?也行,但不提倡,容易打起来的。
附条文:
《最高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再附五中院白皮书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