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看“典”栏目
带您了解
民法典中
父母或成年子女
有权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的法律知识~
重播
播放
00:00
/
00:00
直播
00:00
进入全屏
50
点击按住可拖动视频
(点击观看视频)
案例回顾
韩飞与付晨(均为化名)原系夫妻,两人离婚后付晨生育一名女孩付晓莉,由付晨妹妹收养。后韩飞与付晨妹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韩飞与付晓莉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韩飞与付晓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付晨妹妹与付晓莉经法院审理解除了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后韩飞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付晓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应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韩飞就其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张提供鉴定意见书加以证实,付晓莉亦认可其与韩飞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并对鉴定意见书不持异议,故对韩飞要求确定其与付晓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主张予以支持。综上,法院判决确认韩飞与付晓莉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是民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之一,是明确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现实中,当事人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屡有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已然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民法典此条以法律形式规范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为婚姻家事领域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寻求救济途径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对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规范的重要完善。
对该条的理解,可以从以下方面把握:有权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包括父或母,也包括成年子女;有权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主体只能是父或者母,而不包括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条件系“有正当理由”。具体来讲,建议注意以下几点:
01
亲子关系的确认
一般是指生父与非婚生子女之间亲子关系的确认,生母可依据分娩胎儿的事实确定亲子关系。依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有必要的证据时,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可根据本条规定提出确认之诉的主体有父亲、母亲和成年子女。情形包括生父自愿认可亲子关系,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生父不愿认可亲子关系,生母以生父为被告提出确认之诉;孩子因被抱错等原因和父母离散,父母找到孩子后,向法院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成年子女以生父或者生母为被告,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02
亲子关系的否认
实践中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子女即为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与父母的亲子关系通过出生的事实予以推定。当父或母认为现存的亲子关系有错,且有必要证据时,依据该条规定,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必要的证据可以是:母亲怀孕时与法律推定上的父亲处于分居状态、法律推定上的父亲无生育能力、亲子鉴定意见显示父母与子女之间无血缘关系等。需要注意的是,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只能由父亲或者母亲提起,成年子女不能提起。这一限制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逃避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体现了对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保护。
03
亲子关系否认的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被否认后,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在法院审判实践中,有男方受欺骗而抚养非亲生子女的案件,对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子女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将根据实际抚养费支出、抚养年限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04
亲子关系确认的法律后果
与亲子关系否认的法律后果相对应,亲子关系确认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即产生抚养、赡养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实践中也不乏为继承遗产而产生的亲子关系确认纠纷,对此法院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事人提交证据等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