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结论不服,启动二次鉴定满足什么条件?
【裁判要旨】 根据原来的亲子鉴定报告,当事人与被鉴定子女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亲子关系的,当事人不服申请重新进行亲子鉴定的,应当就亲子鉴定的条件达成一致,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当事人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原有的亲子鉴定结论,原有的鉴定结论依然具有法律效力,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 【案情简介】 季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有一女季某某。两个人因性格不合,诉讼离婚,法院判决孩子季某某由其母亲抚养。 离婚后,父亲张某不支付孩子季某某的抚养费,季某某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 诉讼过程中,张某否认亲子关系,法院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显示季某某与张某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 张某以其不具有亲子关系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新亲子鉴定,确认不具有亲子关系。 【司法裁判】 法院认为,鉴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季某的诉讼请求。 季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亲子鉴定结论,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亲子关系还应与涉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重新鉴定必符合法定的条件。季某没有足够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来鉴定结论,故对季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亲子关系异议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四十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